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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上刑初字第564号
公诉机关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某,无业。2015年5月15日因涉嫌犯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被杭州市公安局上城区分局取保候审。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检察院以上检公诉刑诉(2015)54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犯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伪造国家机关证件、印章罪、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于2015年9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田涛出庭,被告人王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5月14日13时30分许,经事先电话联系,被告人王某在本市上城区鼓楼望仙阁楼下,以人民币2000元的价格将5本伪造的《浙江省国家税务局通用手工发票》及5本伪造的《浙江省地方税务局通用手工发票》出售给夏建新。交易完成后,被告人王某被当场抓获。现场查获《浙江省国家税务局通用手工发票》126份(发票号码:00664226-006642250、00662751-00662775、00664051-00664075、006415000664175、00663651-00663675,经鉴定,均系假票)及《浙江省地方税务局通用手工发票》126份(发票号码:02375150-02375174、03175126-03175150、03175001-03175025、02278350-02278374、02265825-02265850,经鉴定,均系假票)。
同时,公安机关从被告人王某的电瓶车后备箱内查获其为他人伪造的户口簿1本(经鉴定,上有字样为“建德市公安局大洋派出所户口专用章”印文与样本印文不同一)及为他人伪造的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1份(经鉴定,上有字样为“建德市民政局婚姻登记专用章”印文与样本印文不同一),为他人伪造的职业资格证书1本(经鉴定,上有字样为“杭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证书专用章”印文与样本印文不同一;字样为“杭州市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鉴定专用章”印文与样本印文不同一)。
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发票照片、现金照片、小广告名片及照片、职业资格证书照片、户口簿照片、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照片、发生情况报告表、证人饶某清、夏某的证言、扣押清单、普通发票真伪鉴定证明、发票鉴定结果证明书、印文鉴定书、证明、归案经过、情况说明、户籍证明以及被告人王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伪造国家机关证件、印章,伪造事业单位印章,其行为已分别构成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伪造国家机关证件、印章罪、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均成立。被告人王某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九条第二款、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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