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全文
(2015)杭富刑初字第641号
公诉机关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夏某,绰号大海,个体。因本案于2015年3月18日被杭州市富阳区公安局刑事拘留,于同年4月22日被依法逮捕。现押于杭州市富阳区看守所。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检察院以富检公诉刑诉(2015)59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夏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5年7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经审查于2015年7月20日受理后,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5年7月2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后转为普通程序,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8月19日再次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章宇、俞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夏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1月至3月间,被告人夏某先后3次在杭州市富阳区东洲街道民联村三号路百姓足道店内,容留吸毒人员唐某、周某、王某从以烫吸方式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冰毒)。具体如下:
1.2015年1月29日左右的一天晚上,被告人夏某在杭州市富阳区东洲街道民联村三号路百姓足道店内,容留吸毒人员唐某以烫吸方式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
2.2015年2月10日左右的一天晚上,被告人夏某在杭州市富阳区东洲街道民联村三号路百姓足道店内,容留吸毒人员唐某以烫吸方式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
3.2015年3月10日晚上,被告人夏某在杭州市富阳区东洲街道民联村三号路百姓足道店内,容留吸毒人员周某、王某从以烫吸方式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
2015年3月17日晚上,被告人夏某在杭州市富阳区东洲街道民联村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公安机关从其身上查获一小包毒品甲基苯丙胺,净重0.871克。
针对上述指控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出示了相关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夏某目无国法,多次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提请本院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处罚。
被告人夏某对指控其犯容留他人吸毒罪的罪名无异议,并表示自愿认罪,但对容留吸毒人员周某、王某从吸毒的指控其认为并不知情。
经审理查明,2015年1月至3月间,被告人夏某先后3次在杭州市富阳区东洲街道民联村三号路百姓足道店内,容留吸毒人员唐某、周某、王某从以烫吸方式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冰毒)。具体如下:
1.2015年1月29日左右的一天晚上,被告人夏某在杭州市富阳区东洲街道民联村三号路百姓足道店内,容留吸毒人员唐某以烫吸方式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


总共3页  1 [2] [3] 
下一页  

===================================================
声明:本裁判文书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http://www.law-lib.com)免费提供。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
===================================================

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