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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富刑初字第752号
公诉机关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唐某,绰号旺仔,无业。2015年3月25日因吸毒被杭州市公安局富阳区分局行政拘留十日(未执行)。因本案于2015年1月27日被杭州市公安局富阳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5日被依法逮捕。现押杭州市富阳区看守所。
辩护人张佳洁,浙江秦望律师事务所律师。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检察院以富检公诉刑诉(2015)71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唐某犯非法拘禁罪、敲诈勒索罪,于2015年8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年8月17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9月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章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唐某及辩护人张佳洁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一)非法拘禁事实
2014年12月,葛承睿(另行不起诉)因债务纠纷,指使被告人唐某等人对被害人姚某乙进行跟踪、尾随,伺机控制被害人姚某乙的人身自由。2015年1月22日下午16时许,被告人唐某伙同程兴龙(另案处理)、姜大伟(另行不起诉)等人,在杭州市富阳区富春街道秋丰村姚家畈71号楼下将被害人姚某乙强行带入事先准备的车辆,并行驶至慈溪市附海镇太阳地,将被害人非法拘禁于一幢无门牌号的二层楼房中,要求其说清债务纠纷明细。期间,被告人唐某等人多次殴打被害人姚某乙。晚上10时许,被告人唐某又将被害人姚某乙带至葛承睿位于杭州市上城区江城路赛丽绿城丽园5幢1单元902室的租房与葛承睿见面,继续对被害人姚某乙进行非法拘禁,后于次日凌晨将其送回富阳家中。
案发后,葛承睿亲属赔偿被害人姚某乙各项损失人民币40万元,被害人姚某乙对被告人唐某等人的行为表示谅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俞某、方某、姚某甲、羊某、蒋某、孔某的证言,被告人唐某及同案犯葛承睿、姜大伟的供述和辩解,辨认笔录及照片,搜查笔录及照片,门诊病历,谅解书、赔偿补偿协议,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毒品检验报告、上缴清单,被告人唐某的抓获经过,户籍证明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二)敲诈勒索事实
2015年1月22日晚,被告人唐某在葛承睿位于杭州市上城区江城路赛丽绿城丽园5幢1单元902室的租房对被害人姚某乙进行非法拘禁期间,采用言语威胁、搜查钱包的方式强行索要并取得被害人姚某乙现金人民币6000余元。1月23日下午,被告人唐某伙同程兴龙在杭州市富阳区迎宾路48号银蝶咖啡内,采用言语威胁的方式强行索要并取得被害人姚某乙现金人民币2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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