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全文
(2015)杭富刑初字第669号
公诉机关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某,农民。2009年11月24日因殴打他人被富阳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人民币500元;2014年2月14日因犯赌博罪被富阳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2014年2月15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4年12月27日被杭州市富阳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15年2月2日被依法逮捕。现押杭州市富阳区看守所。
被告人朱某甲,农民。2006年2月21日因扰乱单位秩序被富阳市公安局治安罚款人民币200元。因本案于2014年12月27日被杭州市富阳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15年2月2日被依法逮捕。现押杭州市富阳区看守所。
辩护人盛林权,浙江天和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倪某,农民。2013年11月2日因赌博被富阳市公安局行政罚款人民币200元。因本案于2015年1月2日被杭州市富阳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日被依法逮捕。现押杭州市富阳区看守所。
辩护人周琼舫,浙江恩波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朱某乙,农民。因本案于2014年12月27日被杭州市富阳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15年2月2日被依法逮捕,同年2月14日变更为取保候审。2015年9月10日经本院决定被依法逮捕。现押杭州市富阳区看守所。
被告人徐某甲,农民。因本案于2015年1月6日被杭州市富阳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徐某乙,农民。因本案于2015年1月8日被杭州市富阳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闻华,浙江富春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检察院以富检公诉刑诉(2015)62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朱某甲、倪某、朱某乙犯聚众斗殴罪、赌博罪,被告人徐某甲、徐某乙犯聚众斗殴罪,于2015年7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8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刘哲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朱某甲、倪某、朱某乙及辩护人盛林权、周琼舫、闻华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一、聚众斗殴事实
2014年7月28日下午,被告人朱某甲与被告人李某因讨要赌债一事发生争执,被告人李某的姑父李勇华(另案处理)当场踢了被告人朱某甲一脚,被告人朱某甲自感吃亏,双方约定至杭州市富阳区鹿山街道东吴公园门口斗殴。后被告人朱某甲纠集被告人倪某、朱某乙、徐某甲、徐某乙等人赶至东吴公园门口。同时,被告人李某也纠集李勇华、李强勇(另案处理)等人赶至东吴公园门口,其中李强勇随身携带棒球棍。双方碰面后,即发生互殴。期间,被告人朱某甲持伸缩棍殴打被告人李某一方,被告人李某一方有人持棒球棍殴打被告人朱某甲一方。经法医鉴定,被告人李某的伤势评定为轻微伤。


总共3页  1 [2] [3] 
下一页  

===================================================
声明:本裁判文书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http://www.law-lib.com)免费提供。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
===================================================

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