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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富刑初字第669号
公诉机关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某,农民。2009年11月24日因殴打他人被富阳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人民币500元;2014年2月14日因犯赌博罪被富阳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2014年2月15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4年12月27日被杭州市富阳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15年2月2日被依法逮捕。现押杭州市富阳区看守所。
被告人朱某甲,农民。2006年2月21日因扰乱单位秩序被富阳市公安局治安罚款人民币200元。因本案于2014年12月27日被杭州市富阳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15年2月2日被依法逮捕。现押杭州市富阳区看守所。
辩护人盛林权,浙江天和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倪某,农民。2013年11月2日因赌博被富阳市公安局行政罚款人民币200元。因本案于2015年1月2日被杭州市富阳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日被依法逮捕。现押杭州市富阳区看守所。
辩护人周琼舫,浙江恩波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朱某乙,农民。因本案于2014年12月27日被杭州市富阳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15年2月2日被依法逮捕,同年2月14日变更为取保候审。2015年9月10日经本院决定被依法逮捕。现押杭州市富阳区看守所。
被告人徐某甲,农民。因本案于2015年1月6日被杭州市富阳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徐某乙,农民。因本案于2015年1月8日被杭州市富阳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闻华,浙江富春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检察院以富检公诉刑诉(2015)62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朱某甲、倪某、朱某乙犯聚众斗殴罪、赌博罪,被告人徐某甲、徐某乙犯聚众斗殴罪,于2015年7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8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刘哲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朱某甲、倪某、朱某乙及辩护人盛林权、周琼舫、闻华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一、聚众斗殴事实
2014年7月28日下午,被告人朱某甲与被告人李某因讨要赌债一事发生争执,被告人李某的姑父李勇华(另案处理)当场踢了被告人朱某甲一脚,被告人朱某甲自感吃亏,双方约定至杭州市富阳区鹿山街道东吴公园门口斗殴。后被告人朱某甲纠集被告人倪某、朱某乙、徐某甲、徐某乙等人赶至东吴公园门口。同时,被告人李某也纠集李勇华、李强勇(另案处理)等人赶至东吴公园门口,其中李强勇随身携带棒球棍。双方碰面后,即发生互殴。期间,被告人朱某甲持伸缩棍殴打被告人李某一方,被告人李某一方有人持棒球棍殴打被告人朱某甲一方。经法医鉴定,被告人李某的伤势评定为轻微伤。
案发后,被告人徐某甲、徐某乙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李某、朱某甲、倪某、朱某乙、徐某甲、徐某乙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李某、朱某丙、华某、唐某、张某、凌某甲、徐某丙、项某、徐某丁的证言,被告人李某、朱某甲、倪某、朱某乙、徐某甲、徐某乙的供述和辩解,辨认笔录及照片,监控视频及制作情况说明,通话记录,医院门诊记录,伤情检查通知单,检验结果告知单,伤势照片,行政处罚决定书,拘留证,取保候审决定书,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到案经过,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二、赌博事实
1、被告人倪某、朱某乙经事先商量,由被告人朱某乙提供资金,被告人倪某、朱某甲二人负责在赌场为参赌人员提供赌资。2014年6月的一天下午,被告人倪某、朱某甲在马成军(另案处理)等人组织的位于杭州市富阳区受降镇大庄村的赌场内为参赌人员提供赌资,该场赌博收取头钱人民币13000元。赌博结束后,马成军分给被告人倪某头钱人民币2000元,由被告人朱某甲将该2000元交给被告人朱某乙,待被告人朱某乙统一分配。
2、2014年7月的一天下午,被告人倪某、朱某甲在马成军等人组织的位于杭州市富阳区新桐乡蛇浦村的赌场内为参赌人员提供赌资,该场赌博收取头钱人民币6600元。赌博结束后,马成军分给被告人倪某头钱人民币1000元,由被告人朱某甲将该1000元交给被告人朱某乙,待被告人朱某乙统一分配。
3、2014年7月的一天下午,被告人倪某、朱某甲在马成军等人组织的位于杭州市富阳区受降镇大庄村的赌场内为参赌人员提供赌资,该场赌博收取头钱人民币10000元。赌博结束后,马成军分给被告人倪某头钱人民币1000元,后被告人朱某甲将该1000元交给被告人朱某乙,待被告人朱某乙统一分配。
4、2014年6月至7月间,被告人李某在马成军等人组织的位于杭州市富阳区高桥镇一养鸡场、鹿山街道一养鳖场等地的赌场内为参赌人员徐爱娟提供赌资共计人民币110000元,并以每万元每天人民币300元的标准收取利息。
上述事实,被告人李某、朱某甲、倪某、朱某乙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凌某乙的证言,被告人李某、朱某甲、倪某、朱某乙的供述和辩解,同案犯马成军、徐爱娟、章群峰的供述和辩解,辨认笔录及照片,接受证据材料清单,收据复印件,取保候审决定书,拘留证,情况说明,到案经过,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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