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富刑初字第418号(2)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罗某与富阳全全人力资源管理有限公司曾签订劳动合同,约定合同期限为2012年12月1日至2014年12月30日,富阳全全人力资源管理有限公司派遣罗某工作的用工单位是杭州市富阳区富春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从事后勤工作。同时富阳全全人力资源管理有限公司与杭州市富阳区富春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就上述事项签订劳务派遣协议书。被告人汤某与杭州市富阳区富春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签订劳动合同,约定合同期限自2013年3月20日至2015年3月19日,从事的工作为收费室收费工作。
2014年1月至10月间,被告人罗某、汤某利用担任杭州市富阳区富春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收费员的职务便利,采用减少收费日期、提前制作报表等虚假平账的方式,将未计入报表的业务款予以侵吞。期间,被告人罗某单独或者伙同被告人汤某作案8次,侵吞所在单位款项人民币486313.96元,非法获利人民币452109.45元,用于个人消费;被告人汤某伙同被告人罗某作案1次,侵吞所在单位款项人民币126429.62元,非法获利人民币34204.51元,用于个人消费。在被杭州市富阳区富春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发现侵吞业务款情况后,被告人罗某的家属于2014年11月28日将人民币452109.45元交至杭州市富阳区富春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集中核算账户,被告人汤某于2014年11月26日将人民币34204.51元交至杭州市富阳区富春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集中核算账户。
案发后,被告人罗某、汤某主动到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检察院反贪污贿赂局投案。
上述事实,有检察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1.证人陈某甲的证言,证实其系被告人罗某的丈夫,其家中财产主要有房屋一套(购房价51万元左右)、JEEP指南者汽车一辆(购车价24万元左右),房屋、汽车均为按揭贷款,买时向别人借款的,房屋、汽车按揭贷款均由其支付,其他还有杭州银行的贷款。其一年收入10万元多,罗某一个月工资2500元,还有一本幼师证,一年有2万元挂靠费,罗某还与他人开了一家童装店,目前未有分红。支出有房屋按揭款3万元不到,汽车按揭款6万多元,杭州银行贷款15万元要支付1万元左右的利息,其儿子读幼儿园一个学期5千多元。2014年11月20日,杭州市富阳区富春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会计郁某打电话给其说罗某、汤某的账目不对,数额比较大。其打电话给罗某,罗某说正在核对账目。后其回家后,罗某说账目上差8万元,原因是当时罗某的母亲答应给其和罗某10万元买车,但实际只给了2万元,另8万元是罗某从单位拿来的。后郁某告诉其账目相差45万元,罗某说她在2014年1月就发现少钱,但不敢说,后来钱越来越少,她只拿了8万元。之后其和罗某的亲戚一起筹钱,总共借了50万元。经郁某催款,其要求再帮忙查账,后来其没有办法就将45万元于2014年11月28日还到富春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银行账户里以及其与罗某在经济相互独立,罗某在2014年1月至2015年1月分5次给其14万元等事实。
2.证人马某甲的证言,证实其系杭州市富阳区富春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主任,中心财务室负责收费的共有四个人,分别是财务室主任兼会计郁某(负责财务室全面工作)、出纳马某乙(负责将收费室每天交上来的钱交到中信银行)、罗某和汤某负责窗口收费。2014年11月初,其发现服务中心收入数字比财务报表多出50多万元差额,感觉不正常,就让会计郁某对总部及下属21个社区服务中心的账目进行核查。到了2014年12月26日,郁某对其说,总部两名收费员罗某和汤某在1至10月截留了48万多元,其中罗某截留了45万多元,汤某截留3万多元,该48万多元两人已退出,后其向区卫生局和区纪委进行了汇报。被告人罗某、汤某是通过减少收费日期、提前制作报表等虚假平账的方式,将未计入报表的业务款予以侵吞,涉及的虚假报表为1、2、3、6、7、8、9、10共计8个月的报表以及HIS系统是医疗信息管理系统,从病人挂号、医生看病开药到门诊收费等都需要使用该系统。富春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公共卫生室和财务室因不涉及具体医疗业务,没有装该系统,其他部门均装了HIS系统,公共卫生室和财务室直到本案案发后才装了HIS系统等事实。
3.证人郁某的证言,证实其系杭州市富阳区富春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会计,被告人罗某、汤某是其单位自己招收进来的,没有编制的,负责中心药房收费工作。2014年11月初,其听到中心主任马某甲说到收入数字与财务报表数字不符,且差额较大,相差50来万元。其就进行排查,开始认为是由于下面站点没有装HIS系统而对下面站点进行对账,但没有发现问题,后对中心药房进行查账时发现除4、5月份外,2014年其他月份都少交了数额。HIS系统是其单位专门用来收费的软件,财务室是2015年1月开始使用HIS系统,中心药房和下面站点是2013年10月14日开始使用HIS系统的。卫生服务中心要求每月25日进行结算,每月25日罗某会从HIS系统里面拉出中心药房的总报表交给马某乙,马某乙核对现金缴款单,发现无误会把报表拿到其处,其再进行下一步账目核算。罗某每个月都会提前几天拉报表,中间几天的钱被罗某拿走,很多月的截止日期是罗某手写改成25日的,罗某的解释是她事情太忙,拖到26日、27日拉出来,就手动改了。查账清楚后,其找了罗某,罗某开始否认,其要求罗某和汤某对账,汤某承认其只拿了3万多元,罗某说没拿这么多钱,但承诺在2014年11月25日前会将钱交回去。后其将事情告诉了罗某的丈夫陈某甲,陈某甲要求其帮忙查账,后陈某甲在2014年11月28日将45万多元交到服务中心账户等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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