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富刑初字第418号(3)
4.证人马某乙的证言,证实其系杭州市富阳区富春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出纳,被告人罗某、汤某是窗口收费员。每个月结算日期到后,郁某会叫其去中心收费室收钱。月报表是罗某先拉好拿到财务室的,报表上有一个月来中心收费室的总收入,在减去一个月每天缴纳的金额后,余下金额罗某会将钱交给其,其到中信银行将钱交入集中核算账户。其不核对月报表的,只是帮罗某她们交钱到银行等事实。
5.证人周某的证言,证实其系杭州市富阳区富春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儿保科信息管理员,其于2014年4月29日至5月16日在中心三楼食品卫生体检中心替代罗某做过收费工作,期间汤某帮过其工作。后罗某于2014年5月17日上班,其与罗某办理了交接手续等事实。
6.证人丁某的证言,证实其系杭州市富阳区富春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体检中心主任,被告人罗某在从业人员体检时负责收费,在学生体检时要跟下去到各中小学去体检的,学生体检时罗某负责统计工作等事实。
7.证人陈某乙的证言,证实其系杭州银江智慧医疗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银江公司)高级软件工程师,富阳地区各乡镇街道卫生服务中心从2011年开始一直使用银江公司提供的HIS系统,其负责HIS系统的更新和维护。HIS系统是医院信息化管理系统的简称,银江公司开发的HIS系统供卫生服务中心的门诊、病房等使用,门诊这块包括挂号、看病、收费、发药等流程,收费、退费等都有记录的。2014年12月24日,陈某甲联系过其,称他为罗某的丈夫,要求帮他核对一下2014年1月至10月罗某的收费情况,他认为罗某实际收的钱比系统记录收费的钱要少,其核对后发现不存在该问题以及他人通过罗某账户登录HIS系统进行收费的可能性很低等事实。
8.证人俞某的证言,证实其系杭州市富阳区富春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儿保科信息管理员,其曾在2014年春节后不久到富春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帮忙收费,从2、3月份直到7月份,但收费时间不固定的。当时的收费员为罗某和汤某,罗某不在的时候其曾帮罗某收费,汤某一般都在的。其收费一般是以自己的工号登录,每天的业务款也是交给财务室的。罗某是制作报表的,每月25日罗某都会按照当月收费总纪录将剩余未上交的业务款全部放入信封,记好金额上交财务室,其收费期间不存在少交业务款的情况等事实。
9.证人邵某的证言,证实其系杭州市富阳区富春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综合科科长,被告人罗某、汤某出事后,其单位核查过相关账目,发现罗某、汤某2014年全年的系统发票收费金额和纸质发票收费金额相差不大以及罗某存在日报没有在当天形成的情况等事实。
10.证人胡某的证言,证实其系杭州市富阳区富春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综合科信息管理员,负责服务中心日常电脑维护。罗某是其单位收费员,出事后单位对罗某的账目进行了核查,发现罗某存在日报没有在当天形成的情况等事实。
11.证人汪某的证言,证实其与罗某是同事,2014年3月其与罗某一起合伙开了一家童装店,两家各投资5.5万元,共计11万元,共同经营管理的。除2014年11月时两人各从营业款中拿了2000元外,没有分红过,该店是亏损的。罗某出事后,陈某甲曾向其借款10万元,该借款已还清等事实。
12.杭州市富阳区富春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公共卫生科门诊收费员日报,证实涉案款项的记账、款项上报等情况。
13.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证实杭州市富阳区富春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系事业单位法人的事实。
14.劳动合同,证实被告人罗某系富阳全全人力资源管理有限公司派遣至杭州市富阳区富春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劳务派遣人员,劳务派遣期限为2012年12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止;被告人汤某系杭州市富阳区富春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招收的临时用工人员,劳动合同的期限为2013年3月20日至2015年3月19日的事实。
15.归案经过,证实被告人罗某、汤某于案发后主动到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检察院反贪污贿赂局投案,并如实供述大部分贪污犯罪事实的经过情况。
16.现金缴款单,证实被告人罗某、汤某已将占有的赃款全部上交于杭州市富阳区富春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集中核算账户的事实。
17.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罗某、汤某的基本身份情况。
18.被告人罗某的供述和辩解,证实2014年1月至10月间,其担任杭州市富阳区富春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收费员,通过采用减少收费日期、提前制作报表等虚假平账的方式,分8次将未计入报表的486313.96元业务款予以侵吞,其实际得款452109.45元,其中伙同被告人汤某作案1次涉及款项126429.62元等事实。
19.被告人汤某的供述和辩解,证实其原系杭州市富阳区富春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收费员,其单位从2013年10月开始使用HIS系统,平时单位财务室会在当天将业务款拿走,但会留下一部分零钱为第二天找零的备用金。其平时会拿单位业务款的钱作为私用,到2014年6月下旬,其拿的业务款太多了,如进行结算会有缺口,因为之前其发现罗某在制作报表时有修改报表的行为,就想到要罗某制作虚假报表,罗某不会拒绝的。罗某当时问其差多少钱,其说不知道,后其将缴纳的金额告诉了罗某,罗某知道其有3万多元未上交财务。其通过上述方式占有34204.51元款项,用于个人消费。当时其曾提出下个月会将钱补齐的,但实际没有将钱补回去,直到案发后其才将钱补回到单位里以及其当时只知道罗某在修改报表,不可能去问罗某有无拿单位的业务款,但认为报表截止时间提前,肯定有钱被罗某截留等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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