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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富刑初字第691号
公诉机关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赵某甲,农民。2009年2月5日因赌博被富阳市公安局罚款500元;2009年6月23日因赌博被富阳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1000元;2012年3月9日因吸毒被富阳市公安局行政拘留三日;2012年12月24日因吸毒被富阳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同年12月31日经富阳市公安局决定被责令社区戒毒三年。2015年3月20日因吸毒被杭州市富阳区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二日,同年4月1日经杭州市富阳区公安局决定被强制隔离戒毒二年。因本案于2015年3月19日被杭州市富阳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3日被依法逮捕。现押杭州市富阳区看守所。
辩护人朱晓芬,浙江立峰律师事务所律师,杭州市富阳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检察院以富检刑诉(2015)65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某甲犯贩卖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5年7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经审查于同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8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俞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某甲及辩护人朱晓芬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一、贩卖毒品罪
2013年12月至2014年5月间,被告人赵某甲在杭州市富春街道开源路路口、富春街道桂花西路279-1号503室其租房等地,先后多次将毒品甲基苯丙胺(冰毒)贩卖给吸毒人员张某、孙某等人。具体如下:
1、2013年12月底的一天晚,被告人赵某甲在杭州市富阳区富春街道开源路路口附近,将1小包毒品甲基苯丙胺(冰毒)以人民币200元的价格贩卖给吸毒人员张某。
2、2014年1月份的一天晚,被告人赵某甲在杭州市富阳区富春街道开源路路口附近,将1小包毒品甲基苯丙胺(冰毒)以人民币200元的价格贩卖给吸毒人员张某。
3、2014年3月至5月间,被告人赵某甲在杭州市富阳区富春街道桂花西路279-1号503室其租房内先后两次将毒品甲基苯丙胺(冰毒)以人民币200元的价格贩卖给吸毒人员张某、孙某。
4、2014年5月底的一天晚,被告人赵某甲在杭州市富阳区富春街道开源路路口附近,将1小包毒品甲基苯丙胺(冰毒)以人民币300元的价格贩卖给吸毒人员张某。
二、容留他人吸毒罪
1、2014年5月20日左右的一天晚上,被告人赵某甲在杭州市富阳区富春街道桂花西路279-1号503室其租房内,容留吸毒人员张某、孙某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冰毒)。
2、2014年6月4日晚,被告人赵某甲在杭州市富阳区富春街道桂花西路279-1号503室其租房内,容留吸毒人员张某、孙某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冰毒)。
被告人赵某甲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期间,主动交代容留他人吸毒的事实。
针对上述指控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出示了相关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赵某甲目无国法,明知是毒品仍多次予以贩卖,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被告人赵某甲容留他人在其租房内吸食毒品二次,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告人赵某甲具有自首情节。被告人赵某甲在判决宣告前,一人犯数罪的,应当数罪并罚。提请本院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二款,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处罚。
被告人赵某甲辩称,其给张某、孙某的毒品是免费的,没有贩卖毒品;容留他人吸毒属实,表示认罪。
辩护人朱晓芬提出,指控被告人赵某甲贩卖毒品事实证据不足,容留他人吸毒事实属实,有自首情节,可以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一、贩卖毒品事实
2013年12月至2014年5月间,被告人赵某甲在杭州市富春街道开源路路口、富春街道桂花西路279-1号503室其租房等地,先后多次将毒品甲基苯丙胺(冰毒)贩卖给吸毒人员张某、孙某等人。具体如下:
1、2013年12月底的一天晚,被告人赵某甲在杭州市富阳区富春街道开源路路口附近,将1小包毒品甲基苯丙胺(冰毒)以人民币200元的价格贩卖给吸毒人员张某。
2、2014年1月份的一天晚,被告人赵某甲在杭州市富阳区富春街道开源路路口附近,将1小包毒品甲基苯丙胺(冰毒)以人民币200元的价格贩卖给吸毒人员张某。
3、2014年3月至5月间,被告人赵某甲在杭州市富阳区富春街道桂花西路279-1号503室其租房内先后两次将毒品甲基苯丙胺(冰毒)以人民币200元的价格贩卖给吸毒人员张某、孙某。
4、2014年5月底的一天晚,被告人赵某甲在杭州市富阳区富春街道开源路路口附近,将1小包毒品甲基苯丙胺(冰毒)以人民币300元的价格贩卖给吸毒人员张某。
2014年6月5日,公安机关查获张某、孙某吸毒案,根据线索对被告人赵某甲实施抓捕未果,直至2015年3月9日被抓获归案。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的并经当庭质证的下列证据证明:
1、证人张某、孙某的证言,在卷分别证明其因吸毒被公安机关查获后交代向被告人赵某甲购买毒品的时间、地点、数量(额)、联系方式等事实经过情况,有辨认笔录及照片予以佐证辨认出贩卖毒品系被告人赵某甲的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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