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富刑初字第681号(2)
一、被告人钱某犯保险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3000元。
(缓刑考验期从本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徐某犯保险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3000元。
(缓刑考验期从本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三、被告人闻某犯保险诈骗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缓刑考验期从本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潘 蔚
人民陪审员 朱燕妮
人民陪审员 胡 丹
二〇一五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王雨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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