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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富刑初字第645号
公诉机关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饶华仕,绰号风少、恋少,农民。因本案于2015年1月5日被杭州市富阳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1日被依法逮捕。现押于杭州市富阳区看守所。
辩护人孙炳,浙江乾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王某,农民。因本案于2015年1月5日被杭州市富阳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1日被依法逮捕。现押于杭州市富阳区看守所。
辩护人杨健,浙江立峰律师事务所律师,杭州市富阳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
被告人董某,绰号毛蛤,农民。2013年10月31日因吸毒被富阳市公安局行政拘留五日。因本案于2015年4月9日被杭州市富阳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3日被依法逮捕。
辩护人许文洁,浙江华光律师事务所律师,杭州市富阳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
被告人贺某,绰号禽兽,农民。因本案于2015年1月14日被杭州市富阳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1日被依法逮捕。现押于杭州市富阳区看守所。
辩护人王卫东,浙江天和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熊某,绰号:随风,农民。因本案于2015年2月11日被杭州市富阳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17日被依法逮捕。现押于杭州市富阳区看守所。
辩护人戴关金,浙江华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检察院以富检公诉刑诉(2015)60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饶华士、王某、董某、贺某、熊某犯抢劫罪,于2015年7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8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章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饶华士、王某、董某、贺某、熊某及上述辩护人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5年1月初,被告人饶华士与张聪(另案处理)邀请被告人王某从广东省深圳市携带赌博作弊工具到富阳欲实施赌博。1月4日中午,被告人王某抵达富阳后,被告人饶华士、张聪立即联系被害人彭某甲、彭某乙到位于富春街道迎宾路33号的维都港宾馆406房间参赌,后五人以“扎金花”的形式赌博。赌博过程中,被告人王某使用伪装成钱包的换牌器实施诈赌。当天傍晚赌博结束后,被告人饶华士、张聪等人因下午输钱,商量决定晚上继续邀请被害人彭某甲、彭某乙参赌,并约定一旦再输就强行把钱拿回来。当天晚上五人继续以“扎金花”的形式赌博。至23时许,被告人饶华士、张聪、王某身边的现金均输完,当日共计输人民币15000元左右。被害人彭某甲、彭某乙准备起身离开房间,被告人饶华士、张聪、王某以二人诈赌为由不许其离开,双方发生争吵并有肢体接触。此时,在赌博房间外看电视的被告人董某、贺某听到争吵声后进入房间,随后被告人饶华士、张聪、王某、董某等人对被害人彭某甲、彭某乙实施殴打,并强行搜走二人身上携带的人民币22000元左右。搜身过程中,未发现被害人彭某甲、彭某乙有携带赌博作弊工具的情况,但被告人饶华士、张聪等人仍以二名被害人诈赌,且所赢的钱有10万余元为由,继续要求二人拿出2万元现金。此时,被告人熊某进入赌博房间,同样要求被害人拿出钱来。后被告人饶华士、张聪、王某、董某、贺某、熊某将被害人彭某甲、彭某乙强行带至春江街道天钟山山脚、永泰公寓停车场等地,要求二人打电话给朋友筹钱。期间,被告人饶华士、熊某在被害人彭某乙的轿车副驾驶储物格内搜走现金人民币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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