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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富刑初字第657号
公诉机关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裘某,农民。2007年2月1日因赌博被富阳市公安局治安罚款五百元;2009年10月29日因犯信用卡诈骗罪、赌博罪被富阳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2011年2月8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5年3月17日被杭州市富阳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1日被依法逮捕。现押于杭州市富阳区看守所。
被告人白某,农民。因本案于2015年6月24日因被杭州市富阳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7日变更为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同年8月4日被依法逮捕。现押于杭州市富阳区看守所。
被告人王某甲,农民。因本案于2015年4月7日被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同年8月4日被依法逮捕。现押于杭州市富阳区看守所。
被告人徐某,农民。2013年4月11日因赌博被富阳市公安局行政拘留三日。因本案于2015年6月3日被杭州市富阳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4日变更为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同年8月4日被依法逮捕。现押于杭州市富阳区看守所。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检察院以富检公诉刑诉(2015)61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裘某、白某、王某甲、徐某犯赌博罪,于2015年7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经审查,于2015年7月23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5年8月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李虎广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裘某、白某、王某甲、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1月间,被告人裘某、白某、王某甲、徐某结伙在杭州市富阳区新登镇登城宾馆305房间内,多次组织参赌人员以“梭哈”的形式聚众赌博,从中抽头获利人民币15000余元。其中,被告人裘某负责组织、招引参赌人员、提供赌博场地、收取头钱;被告人白某负责照看赌博场子;被告人王某甲、徐某负责泡茶、打扫卫生、收取头钱等工作。案发后,被告人王某甲于2015年4月7日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具体如下:
1.2014年11月5日左右的一天晚上,被告人裘某伙同白某、王某甲、徐某组织参赌人员杨某、叶某等人在杭州市富阳区新登镇登城宾馆305房间内,以“梭哈”的方式聚众赌博,从中抽头获利人民币3000余元。
2.2014年11月9日左右的一天晚上,被告人裘某伙同白某、王某甲、徐某组织参赌人员杨某、叶某等人在杭州市富阳区新登镇登城宾馆305房间内,以“梭哈”的方式聚众赌博,从中抽头获利人民币3000余元。
3.2014年11月15日左右的一天晚上,被告人裘某伙同白某、王某甲、徐某组织参赌人员杨某、叶某等人在杭州市富阳区新登镇登城宾馆305房间内,以“梭哈”的方式聚众赌博,从中抽头获利人民币3000余元。
4.2014年11月20日左右的一天晚上,被告人裘某伙同白某、王某甲、徐某组织参赌人员杨某、叶某等人在杭州市富阳区新登镇登城宾馆305房间内,以“梭哈”的方式聚众赌博,从中抽头获利人民币3000余元。
5.2014年11月27日左右的一天晚上,被告人裘某伙同白某、王某甲、徐某组织参赌人员杨某、叶某等人在杭州市市富阳区新登镇登城宾馆305房间内,以“梭哈”的方式聚众赌博,从中抽头获利人民币3000余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裘某、白某、王某甲、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王某乙、叶某、杨某、程某、沈某、郑某等人的证言,被告人裘某、白某、王某甲、徐某的供述和辩解,辨认笔录及照片,接受证据清单、住宿登记单、会客情况登记表,情况说明,到案经过、到案情况说明,行政处罚决定书、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户籍证明等证据在案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裘某、白某、王某甲、徐某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从中抽取头钱,一年内数额在5000元以上,其行为已构成赌博罪,依法应予以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适用法律正确。被告人裘某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本院依法予以从重处罚。被告人王某甲具有自首情节,本院依法予以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裘某、白某、徐某自愿认罪,本院予以酌情从轻处罚。本院根据被告人裘某、白某、王某甲、徐某的犯罪事实、性质、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及认罪表现,依法确定其刑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裘某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3月17日起至2015年11月16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白某犯赌博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羁押期间取保候审的,刑期的终止日顺延,即自2015年6月24日起至2015年11月19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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