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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富刑初字第657号(2)
三、被告人王某甲犯赌博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羁押期间取保候审的,刑期的终止日顺延,即自2015年8月4日起至2015年10月3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四、被告人徐某犯赌博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羁押期间取保候审的,刑期的终止日顺延,即自2015年6月3日起至2015年10月12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潘 蔚
二〇一五年八月四日
书记员 骆芝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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