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富刑初字第640号
公诉机关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马某,曾用名马诚军,别名陈军,农民。1997年12月2日因犯抢劫罪、盗窃罪被富阳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2006年7月19日因寻衅滋事被富阳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2014年10月29日因非法携带管制刀具被杭州市公安局西湖区分局行政拘留三日。因本案于2015年3月6日被杭州市富阳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1日被依法逮捕。现押于杭州市富阳区看守所。
被告人章某,绰号阿宝,农民。2006年10月20日因赌博被富阳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人民币1000元;2007年6月8日因非法携带管制刀具被富阳市公安局罚款人民币200元;2007年12月15日因赌博被富阳市公安局行政拘留三日;2010年4月28日因赌博被富阳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人民币1500元;2013年9月24日因赌博被富阳市公安局罚款人民币300元。因本案于2015年5月10日被杭州市富阳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9日被依法逮捕。现押于杭州市富阳区看守所。
被告人陈某,绰号小胖子,农民。2009年1月21日因犯赌博罪被临安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因本案于2015年3月11日被杭州市富阳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1日被依法逮捕。现押于杭州市富阳区看守所。
被告人徐爱娟,农民。2005年11月29日因犯赌博罪被富阳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2006年3月9日因赌博被富阳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二日,并处罚款人民币2500元;2009年4月29日因犯赌博罪被富阳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2009年10月26日刑满释放;2010年8月19日因赌博被富阳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二日,并处罚款人民币500元;2013年4月3日因赌博被富阳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人民币500元;2014年10月29日因赌博被杭州市西湖区公安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人民币1500元。因本案于2015年4月24日被杭州市富阳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日变更为取保候审。
被告人徐某,曾用名徐清园,绰号圆圆,农民。因本案于2015年3月19日被杭州市富阳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1日被依法逮捕。现押于杭州市富阳区看守所。
辩护人孙炳,浙江乾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检察院以富检公诉刑诉(2015)59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马某、章某、陈某、徐爱娟、徐某犯赌博罪,于2015年7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经审查,于2015年7月20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5年7月2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章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马某、章某、陈某、徐爱娟、徐某及辩护人孙炳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6月至9月间,被告人马某、章某、陈某、徐爱娟等人在杭州市富阳区银湖街道高桥云水山庄、富春街道紫薇皇府、新桐乡蛇浦村等地,多次组织参赌人员袁某、张某、胡某等人,以麻将牌“筒子鼻头”形式赌博,共计收取头钱人民币58800余元。其中被告人马某参与13起,合计收取头钱人民币58800余元;被告人章某参与9起,合计收取头钱人民币46800余元;被告人陈某参与4起,合计收取头钱人民币33600余元;被告人徐爱娟参与7起,合计收取头钱人民币20200余元。期间,被告人徐某受被告人马某委托,负责接送参赌人员6次,并以每次人民币300元的标准收取好处费,非法获利人民币1800元。具体如下:
1、2014年6月的一天下午,被告人马某、章某及李建友在杭州市富阳区银湖街道高桥云水山庄内,组织参赌人员袁某、张某、胡某等人,以麻将牌“筒子鼻头”形式赌博,收取头钱人民币2600余元。
2、同日晚,被告人马某、章某在同一地点,组织参赌人员袁某、张某、胡某等人,以同一形式赌博,收取头钱人民币4200余元。被告人徐某受被告人马某委托,负责接送参赌人员,收受好处费人民币300元。
3、2014年6月的一天晚上,被告人马某、章某在杭州市富阳区富春街道紫薇皇府某包厢内,组织参赌人员袁某、张某、胡某等人,以同一形式赌博,收取头钱人民币2200元。
4、2014年6月的一天下午,被告人马某、章某、徐爱娟及周如姜(另案处理)在杭州市富阳区富春街道春华公墓边,组织参赌人员袁某、张某、胡某等人,以同一形式赌博,收取头钱人民币4000余元。被告人徐某受被告人马某委托,负责接送参赌人员,收受好处费人民币300元。
5、2014年6月的一天晚上,被告人马某、章某、徐爱娟及周如姜在杭州市富阳区富春街道秋丰村浪漫香槟小区棋牌室内,组织参赌人员袁某、张某、胡某等人,以同一形式赌博,收取头钱人民币2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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