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富刑初字第640号(2)
6、2014年7月的一天下午,被告人马某、章某、陈某及倪飞(另案处理)等人在杭州市富阳区银湖街道受降大庄村附近山边,组织参赌人员袁某、张某、胡某等人,以同一形式赌博,收取头钱人民币13000元。被告人徐某受被告人马某委托,负责接送参赌人员,收受好处费人民币300元。
7、2014年7月的一天下午,被告人马某、章某、陈某及倪飞等人在杭州市富阳区新桐乡蛇浦村一养鸭场边,组织参赌人员袁某、张某、胡某等人,以同一形式赌博,收取头钱人民币6600余元。
8、2014年7月的一天下午,被告人马某、章某、陈某、倪飞等人在杭州市富阳区银湖街道受降大庄村附近山边,组织参赌人员袁某、张某、胡某等人,以同一形式赌博,收取头钱人民币10000余元。被告人徐某受马某委托,负责接送参赌人员,收受好处费人民币300元。
9、2014年7月28日下午,被告人马某、章某、陈某、徐爱娟及周如姜在杭州市富阳区银湖街道高桥云水山庄边一养鸡场内,组织参赌人员袁某、张某、胡某等人,以同一形式赌博,收取头钱人民币4000余元。
10、2014年8、9月的一天下午,被告人马某、徐爱娟在杭州市富阳区富春街道春华村公墓附近空地上,组织参赌人员袁某、张某、胡某等人,以同一形式赌博,收取头钱人民币3000余元。被告人徐某受被告人马某委托,负责接送参赌人员,收受好处费人民币300元。
11、2014年8、9月的一天下午,被告人马某、徐爱娟在杭州市富阳区鹿山街道南山渠边一养鳖场内,组织参赌人员袁某、张某、胡某等人,以同一形式赌博,收取头钱人民币3000余元。
12、2014年8、9月的一天下午,被告人马某、徐爱娟在杭州市富阳区新桐乡蛇浦村一养鸭场边,组织参赌人员袁某、张某、胡某等人,以同一形式赌博,收取头钱人民币3000余元。
13、2014年8、9月的一天下午,被告人马某、徐爱娟在杭州市富阳区环山乡一石矿空地上,组织参赌人员袁某、张某、胡某等人,以同一形式赌博,收取头钱人民币3000余元。被告人徐某受被告人马某委托,负责接送参赌人员,收受好处费人民币30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马某、章某、陈某、徐爱娟、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凌某、袁某、张某、胡某的证言,被告人马某、章某、陈某、徐爱娟、徐某的供述和辩解、同案犯倪飞等人的供述和辩解,辨认笔录及照片,情况说明、起诉意见书、拘留证、终止侦查决定书,刑满释放证明,归案经过,户籍证明等证据在案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章某、陈某、徐爱娟、徐某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从中收取头钱,一年内数额在5000元以上,其行为已构成赌博罪,依法应予以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适用法律正确。被告人马某、章某、陈某、徐爱娟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本院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徐爱娟在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本院依法予以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马某、章某、陈某、徐爱娟、徐某自愿认罪,本院予以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有关被告人徐某系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其系初犯,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主观恶性相对较小等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本院根据被告人马某、章某、陈某、徐爱娟、徐某的犯罪事实、性质、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及认罪表现,依法确定其刑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马某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3月6日起至2015年11月5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章某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2000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5月10日起至2015年12月9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三、被告人陈某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3月11日起至2015年9月10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四、被告人徐爱娟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五、被告人徐某犯赌博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3月19日起至2015年8月18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总共3页
[1] 2
[3] 上一页 下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