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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下刑初字第00487号
公诉机关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游某。
被告人黄某。
上述二被告人因本案于2014年12月11日被刑事拘留,2015年1月15日变更为取保候审。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检察院以下检公诉刑诉(2015)46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游某、黄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7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次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同年8月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后依法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并组成合议庭,同年8月2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检察院先后指派代理检察员章思思、检察员李丽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游某、黄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1月29日2时许,被告人游某、黄某在杭州市下城区东新路XXXX-X号附近,因程某与其赌博时出老千而对程某进行殴打,并从程某处抢回其所输的赌资人民币6600余元。经法医鉴定,被害人程某的损伤为鼻骨多段骨折,已构成轻伤。
同年12月10日,被告人游某、黄某主动到公安机关调解,后被公安机关依法传唤。
公诉机关为证明上述事实向本院提交了相应证据,认为被告人游某、黄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以故意伤害罪共同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判处。出庭公诉人当庭指出,被告人游某、黄某有自首情节。
被告人游某、黄某对上述指控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2014年11月29日2时许,被告人游某、黄某在杭州市下城区东新路XXXX-X号附近,因程某与其赌博时出老千而对程某进行殴打,并从程某处抢回其所输的赌资人民币6600余元。经法医鉴定,被害人程某的损伤为鼻骨多段骨折,已构成轻伤。
同年12月10日,被告人游某、黄某经他人通知主动到公安机关调解,后被公安机关依法传唤。
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游某、黄某已赔偿并取得被害人程某的谅解。
上述事实,有经当庭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被告人游某的供述和辩解,其供述2014年11月28日晚其在足浴店赌博过程中输给程某8000元、尚欠8500元。黄某在输了1000元时先行离开,后给其发信息说程某出老千,其就不想玩了,程某要其还掉欠他的8500元并跟着其到银行取钱,其卡里没钱,对方叫了六个人不让其离开。其告诉黄某后黄某带了三、四个人赶来,对方逃离过程中程某被追上、承认出老千并表示愿意还钱给其,其生气打了程某脸部,程某给了其6600元左右,其分给黄某1000元,案发后其和黄某共赔偿被害人15000元,其中其赔偿1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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