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下刑初字第00365号
公诉机关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孙某甲。曾因不按规定登记住宿旅客信息于2014年3月11日被罚款200元。因本案于2014年12月18日被刑事拘留,2015年1月23日被逮捕。现押于杭州市下城区看守所。
辩护人武娟娟。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检察院以下检公诉刑诉(2015)34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孙某甲犯诈骗罪、职务侵占罪,于2015年5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同年5月1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并组成合议庭,同年6月2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李秋霞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孙某甲及经杭州市下城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的辩护人武娟娟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一、诈骗事实
2014年7月至10月期间,被告人孙某甲在无归还能力的情况下,先后以购买游戏账号、填补酒店营业款、与姐夫合伙开律师事务所需要资金周转等借口向其工作单位本市下城区中山北路XXX号XX酒店的同事潘某、肖某、蒋某、任某借钱,该四名被害人将自己的银行卡借给被告人孙某甲消费或套现,被告人孙某甲将借来的钱用于填补酒店营业款和生活开销以及参与游戏机赌博,共计骗取被害人潘某人民币22000余元,骗取被害人肖某人民币21000余元,骗取被害人蒋某人民币23000余元,骗取被害人任某人民币8000余元,经各被害人多次催讨无力偿还,后难以联系。经查,上述款项多用于赌博,至今尚未归还。
二、职务侵占事实
2014年10月,被告人孙某甲先后三次利用职务之便共计侵占XX酒店营业款21994元用于电子游戏机赌博。
2014年12月17日17时许,被告人孙某甲在本市下城区凤起路凤起农贸市场被苏某发现后扭送武林派出所。
公诉机关为证明上述事实向本院提交了相应证据,认为被告人孙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孙某甲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单位财物占为己有,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之规定,应当以职务侵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孙某甲一人犯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应当数罪并罚。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孙某甲对指控职务侵占罪的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对指控诈骗罪的事实无异议,对罪名有异议,辩称系民间借贷。其辩护人提出,1.被告人孙某甲不构成诈骗罪,其向潘某、肖某、蒋某、任某借款是属民间借贷行为;2.被告人孙某甲构成职务侵占罪,但其能如实供述、当庭自愿认罪、主观恶性较小且系初犯,建议对其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一、诈骗事实
2014年7月至10月期间,被告人孙某甲在无归还能力的情况下,先后以购买游戏账号、填补酒店营业款、与姐夫合伙开律师事务所需要资金周转等借口向其工作单位杭州市下城区中山北路XXX号XX酒店(杭州市下城区XX假日酒店)的同事潘某、肖某、蒋某、任某借钱,该四名被害人将自己的银行卡借给被告人孙某甲消费或套现,共计骗取被害人潘某人民币22000余元,骗取被害人肖某人民币20000余元,骗取被害人蒋某人民币23000余元,骗取被害人任某人民币8000余元,经各被害人多次催讨无力偿还,后难以联系。经查,上述款项多用于玩电子游戏等挥霍,至今尚未归还。
二、职务侵占事实
2014年10月,被告人孙某甲先后三次利用职务之便共计侵占XX酒店营业款21994元,后离开酒店难以联系,至今尚未归还。
2014年12月17日17时许,被告人孙某甲在下城区凤起路凤起农贸市场被苏某发现后扭送武林派出所。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被告人孙某甲的供述和辩解,其供述2014年7月至10月期间,其分别以购买游戏账号、填补酒店营业款、与姐夫合伙开律师事务所需要资金周转等借口向被害人潘某、肖某、蒋某、任某借钱,先后使用四被害人的银行卡多次消费或套现,至案发还欠同事7万多元人民币,上述款项多用于玩电子游戏机赌博。2014年10月16、17日其将XX酒店营业款共计19000多元拿走,用于玩电子游戏赌博输掉,10月某日其曾将客人的2000元续费通过定空房间做预授权的方式套出,后均无力归还,躲在电子游戏厅,难以联系。
2.被害人潘某的陈述,证实2014年9月至10月期间,被告人孙某甲以他和姐夫合开的律师事务所资金周转不开急需用钱为由,向其借钱,其将招商银行卡和广发银行卡借给孙某甲多次消费和套现,共欠其24000余元,期间其需要用钱,孙某甲还了2000元现金,后来其听孙某甲姐姐说合开律师事务所是虚假。并证实孙某甲是酒店前台,其和肖某2014年10月23日到店里查账时发现2014年10月15日,有客人在其店里刷卡消费2000元,孙某甲用之前退房的客人的单据将这2000元钱做到酒店预授权的账里,然后自己拿走酒店前台的2000元现金。后来店长给孙某甲打电话,他说自己一小时内到店里,但是后来就联系不上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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