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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下刑初字第00420号
公诉机关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崔某。因本案于2014年11月1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6日被逮捕。现押于杭州市下城区看守所。
辩护人朱新娟,浙江海之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刘某。2008年9月28日,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2012年10月19日,因嫖娼被行政拘留五日。因本案于2014年11月1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6日被逮捕。现押于杭州市下城区看守所。
辩护人高镭,浙江泽鸿律师事务所律师。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检察院以下检公诉刑诉(2015)39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崔某、刘某犯贩卖毒品罪,于2015年6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章思思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崔某及杭州市下城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的辩护人朱新娟、被告人刘某及杭州市下城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的辩护人高镭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1月17日18时许,被告人崔某经被告人刘某居间介绍向张某贩卖冰毒,约定毒资人民币200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事后支付,并指使江某某(另案处理)将1小包冰毒(重约1克)带至杭州市拱墅区东新村14号东关快捷酒店(以下简称东关酒店)附近贩卖给张某。
同年11月18日20时许,被告人崔某经被告人刘某居间介绍,在关东酒店409房间内,以400元的价格向张某贩卖甲基苯丙胺(冰毒)2小包(共计净重1.972克),后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并从张某处扣押上述2小包毒品,还从被告人崔某处扣押甲基苯丙胺6小包(共计净重4.559克)。
公诉机关为支持上述指控事实,当庭宣读和出示了被告人崔某、刘某及共同犯罪人江某某的供述,证人张某的证言、人身检查笔录、手机短信照片、扣押清单、检测证书、毒品检验报告、情况说明、前科材料、抓获经过、户籍证明等证据。据此,认为被告人崔某、刘某的行为已经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七款、第二十五条之规定,构成贩卖毒品罪,系共同犯罪。同时指出:⒈被告人崔某贩卖甲基苯丙胺7.531克,属情节严重,应当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被告人刘某贩卖甲基苯丙胺2.972克,应当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⒉被告人刘某有前科劣迹,量刑时可酌情从重处罚。提请本院依法惩处。
被告人崔某辩称:⒈2014年11月17日,其曾至刘某暂住的酒店房间借平板电脑玩,并未贩卖毒品;⒉次日,其应刘某的要求持毒品至现场,但刘某及张某均未向其支付钱款。其辩护人认为:⒈崔某系吸毒人员,量刑时应酌情予以考虑;⒉崔某系初犯、有正当职业,经刘某介绍向他人贩卖毒品,主观恶性相对较小;⒊崔某对指控的第2起贩毒当庭自愿认罪,可以酌情从轻处罚。综上,请求对被告人崔某从轻、减轻处罚。
被告人刘某辩称:⒈2014年11月17日,应张某的要求、其代为联系崔某要求赊账购买200元的冰毒,当时其指使女友下楼交付毒品;⒉次日,张某再次要求购买2个冰毒,其联系崔某后让二人面谈;因崔某借走其平板电脑、故其拿走张某给崔某的300元作抵押;⒊本案系钓鱼执法,量刑时应予以考虑。其辩护人认为:⒈刘某居间介绍贩毒2起,共计2.972克,且不以牟利为目的,系从犯;⒉本案存在犯意引诱和数量引诱。综上,请求对被告人刘某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4年11月17日18时许,被告人崔某经被告人刘某电话联系,同意向张某赊账贩卖价值200元的冰毒。随后,被告人崔某持毒品至刘某暂住的杭州市拱墅区东新村14号东关快捷酒店409房间,张某依约至该酒店楼下,被告人崔某指使江某某(另案处理)将1小包冰毒(重约1克)交给张某。
次日20时许,被告人崔某经被告人刘某居间介绍,又至关东酒店409房间,以400元的价格向张某贩卖甲基苯丙胺2小包(共计净重1.972克),后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还从张某处扣押上述2小包毒品、从被告人崔某处扣押甲基苯丙胺6小包(共计净重4.559克)、现金1175元及诺基亚107型手机1部(用于贩毒通讯联系)。
上述事实,有公诉人当庭出举的下列证据证实:
⒈证人张某的证言,证实2014年11月17日16时30分许,其电话联系刘某要求赊账购买1个冰毒,刘某经联系后称以200元的价格赊给其1个冰毒。当日18时许,刘某让其至东关酒店附近等候,后江某某交给其1小包冰毒。次日19时许,其又联系刘某欲购买2个冰毒,并至刘某住处东关酒店409房间等候。嗣后崔某抵达,刘某让其归还先前拖欠崔某的钱款300元,其拿出300元后刘某将钱放入自己的口袋;随后其以400元的价款向崔某购买2个冰毒(毒资当场支付200元、余款数日后支付),崔某遂给其2小包冰毒。
⒉被告人崔某的庭审供述,对指控的第2起贩毒供认不讳。
⒊被告人刘某的供述,证实2014年11月17日,应张某的要求、其电话联系崔某赊账购买200元的冰毒。当晚19时许,崔某至其暂住的东关酒店409房间,后张某来电称已到酒店楼下,崔某遂拿出1小包冰毒(重约1克)让其女友江某某下楼交给张某。次日下午,张某至东关酒店409房间,称欲归还崔某欠款,其打电话叫来崔某,张某向崔某还款300元。因崔某拿了其女友的平板电脑,其遂拿取该300元作为抵押。又听闻张某向崔某购买2、3克冰毒,崔某要求支付价款400元,随后均被抓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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