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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下刑初字第00535号
公诉机关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赵某。因本案于2014年10月1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18日被监视居住,于2015年4月16日被取保候审。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检察院以下检公诉刑诉(2015)50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某犯传播淫秽物品罪,于2015年8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次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同年8月1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丽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07年至2014年10月期间,被告人赵某建立“志同论坛”(域名﹤Ahref="http://www.ztlt.org"﹥www.ztlt.org﹤/A﹥),并在其位于杭州市下城区某公寓x幢xxx室的家中对论坛网站进行维护。被告人赵某为了积聚论坛人气,通过直接发布文章和利用管理员账号审核发布他人文章的方式,在“志同论坛”上发布淫秽文章20篇(经鉴定,均为淫秽物品)。经统计,上述淫秽文章的阅读点击量达38.4万余次。
2014年10月10日,被告人赵某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到案。
另查明,公安机关从被告人处扣押涉案电脑主机1台、联想笔记本电脑1台。
上述事实,被告人赵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被告人赵某的供述和辩解,电脑主机照片、笔记本电脑照片、扣押清单、调取证据清单、情况说明、网页截图、到案经过、户籍证明,淫秽物品审查鉴定书,远程勘查工作记录、搜查笔录、电子证物检查工作记录、侦查实验笔录,数据光盘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利用互联网传播淫秽电子信息,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赵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结合本案的事实、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及被告人的认罪、悔罪表现,可对其适用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声讯台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赵某犯传播淫秽物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未随案移送的犯罪工具联想笔记本电脑1台、台式主机1台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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