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余刑初字第692号(3)
11、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示意图及照片,证实案发现场情况;
12、证据保全决定书、证据保全清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及照片,证实2015年1月28日,公安机关从被告人钟某乙、钟某甲处查扣菜刀各一把的事实;
13、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伤势照片,证实被害人陈某因外伤致头部瘢痕长度累计为9.0cm,其损伤程度评定为轻伤二级,其躯干部瘢痕长度累计超过15.0cm,其损伤程度评定为轻伤二级,其损伤程度综合评定为轻伤二级;被害人李某丁因外伤致头部瘢痕累计长度为13.0cm,其损伤程度评定为轻伤二级,其左手背瘢痕长度为6.0cm,其损伤程度评定为轻微伤,其损伤程度综合评定为轻伤二级的事实;
14、行政处罚决定书、余杭区拘留所执行回执、撤销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证实被告人钟某甲、钟某乙、王某因本案分别被杭州市公安局余杭区分局处行政拘留10日、14日、12日,并均于2015年1月29日交付执行,后因三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涉嫌刑事犯罪,上述行政处罚被撤销的事实;
15、抓获、破案经过,证实被告人钟某甲、钟某乙、王某均系被抓获归案的事实;
16、户籍证明、人口基本信息、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书,分别证实被告人钟某甲、钟某乙、王某的身份及被告人钟某乙的前科情况;
17、被告人钟某甲的供述和辩解,证实2015年1月28日晚,其和王某、钟某乙在杭州市余杭区乔司街道方桥村菜场附近的某土菜馆结账时,王某因为餐费打折问题与饭店老板吵了起来;之后王某走到在饭店里吃饭的另一桌人那里说了一句话并与对方吵了起来,后来还和对方扭打起来,其遂上去拉劝,钟某乙听到声音后从包厢里出来,对方一名男子手拿啤酒瓶去追钟某乙,钟某乙遂跑出饭店;后其发现王某与对方扭打在饭店门口的地上,其看到钟某乙手拿二把菜刀后向钟某乙要了一把菜刀冲过去帮王某,其一边挥舞菜刀一边说:“你们还要打”,后其被对方二人按倒直到民警到现场等事实;
18、被告人钟某乙的供述和辩解,证实2015年1月28日晚,其和父亲钟某甲以及王某在杭州市余杭区乔司街道方桥村的某土菜馆结账时,王某因为餐费打折问题与老板娘吵了起来,对方一名女子站起来说了几句,王某让对方离开,随后双方争吵起来;之后其到包厢里去了,其听到打架的声音后走出包厢,看到王某、钟某甲手持啤酒瓶与对方扭打在一起,其走过去时对方一名戴眼镜男子手拿啤酒瓶追其,其遂到旁边一家牛肉汤店拿了二把菜刀回到饭店,钟某甲向其要了一把菜刀,后其应王某的要求去帮王某,手持菜刀朝与王某扭打在一起的男子后面砍了几刀,应该是砍在该男子背部和颈部位置;之后对方一名女子用啤酒瓶砸其,其遂手持菜刀砍该女子一刀,有没有砍到其不清楚,该女子跑开后,其又砍了与王某扭打在一起的男子几刀;后其被赶到现场的民警抓获等事实;
19、被告人王某的供述和辩解,证实2015年1月28日晚,其和钟某甲、钟某乙在杭州市余杭区乔司街道方桥村菜场附近的某土菜馆结账时,因为餐费打折问题与饭店老板吵了起来,后钟某甲将饭店里的一张桌子掀翻了,当时在饭店里吃饭的另一桌人看着其等人,其感觉对方好像在说其,遂让对方离开,不要吃了,对方没有理会其,其中一名男子还在打电话,其以为对方在叫人,就与对方吵了起来,对方一名女子手拿啤酒瓶站起来,其也拿了一个凳子,后其被对方一名戴眼镜的男子用凳子砸到头部,其在饭店门口与对方一名男子扭打在一起,对方一名女子也用啤酒瓶砸其头部等事实。
证据确实充分且相互印证,足以认定。
被告人钟某甲辩称被害人一方先骂其等人,并动手打其等人,其到饭店外后才动手打对方;被告人王某辩称被害人一方先骂其,并用凳子砸其,后其才动手打对方,经查,(1)被告人钟某甲在侦查阶段供述王某走到在饭店里吃饭的另一桌人那里说了一句话并与对方吵了起来,后还和对方扭打起来;(2)被告人钟某乙供认其走出包厢看到王某、钟某甲手持啤酒瓶与对方扭打在一起;(3)被害人陈某指认钟某甲、王某冲到其等人桌子边,让其等人离开,王某还拿起一个凳子砸向其,其躲开后与王某扭打在一起,彭某也和钟某甲扭打在一起;(4)被害人李某丁指认钟某甲、王某让其等人离开,不要吃了,随后王某还拿起一个凳子砸向其和陈某,其等人躲开后,王某和钟某甲开始推陈某,陈某与王某用拳头互相殴打,彭某和钟某甲拉扯在一起;(5)证人彭某指认钟某甲、钟某乙、王某拿了凳子要打其等人,但被饭店老板拦下,之后王某就冲过来与陈某扭打在一起,钟某甲、钟某乙就冲过来与其扭打在一起;(6)证人李某甲指认王某让在店里吃饭的二男二女离开,不要吃了,但该四人没有理会,王某等人准备拿凳子砸对方,但被其拦下,后王某等人冲过去与四人中的二名男子扭打起来;(7)上述证据与在案的证人戴某、李某乙的证言、辨认笔录及照片等证据相互印证,证实系被告人王某先无端要求被害人陈某、李某丁等人离开饭店,被害人陈某、李某丁等人未予理会后,被告人钟某甲、钟某乙、王某再冲到被害人陈某、李某丁等人吃饭的桌子边与被害人一方发生发生打斗,上述辩解,本院均不予采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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