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建刑初字第380号
公诉机关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仇某,农民。因本案于2015年3月24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施扬,浙江贤哲律师事务所律师。
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检察院以建检公诉刑诉(2015)35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仇某犯盗伐林木罪,于2015年7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同年7月3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同日,转普通程序,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同年8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建德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黄婷、书记员童富鑫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仇某及辩护人施扬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5月至12月期间,被告人仇某以建房需要木料为由,携带手锯、柴刀等工具到本市下涯镇马目村的“沙塘湾”集体山上盗伐杉木,被告人仇某将所盗伐的杉木锯成32段藏匿于家中。经鉴定,被盗伐的杉木计材积2.195立方米,折立木材积(蓄积)3.5176立方米。
上述事实,有相关书证、证人证言,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鉴定意见书、被告人供述与辩解等证据予以证实。认定被告人仇某的行为已构成盗伐林木罪。提请本院依法惩处。
被告人仇某对公诉机关起诉书指控的主要犯罪事实及罪名无异议,辩称其对盗伐林木的具体数量不清楚,公安机关从其家中扣押的树木中包含其家中自有的树木。
被告人仇某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仇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其犯罪的社会危害性较小,盗伐的林木已被追回。请求法庭对其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
2014年5月至12月期间,被告人仇某以建房需要木料为由,携带手锯、柴刀等工具到本市下涯镇马目村的“沙塘湾”集体山上盗伐杉木,被告人仇某将所盗伐的杉木锯成32段藏匿于家中。经鉴定,被盗伐的杉木计材积2.195立方米,折立木材积(蓄积)3.5176立方米。
被告人仇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主要犯罪事实,被盗伐的林木均已发还被害单位。
上述事实,有检察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1、证人胡某的证言,证明2015年春节后,公安机关到马目村调查下坑坞自然村农户到村集体山上砍伐林木一案后,马目村委经了解,该村村民仇某等人参与盗伐,以及下坑坞“沙塘湾”的林木归属马目村集体的事实。
2、证人唐某的证言,证明被告人仇某系其丈夫,因下山脱贫,其位于下坑坞村的老屋被拆除。其平时在马目敬老院打工,住也在敬老院,仇某平时租住在马目村农户家里。去年上半年的一天,其到下坑坞老房屋前塑料大棚里取东西时,发现大棚里堆了一些新木料,后经询问仇某得知是从村集体山上砍来的,对大棚里堆放的杉木具体数量其不清楚。
3、证人万某的证言,证明2015年初,其与另一名木材检尺员许善勤去下涯镇马目村检量木材,同去的还有公安民警、下涯镇政府林业部门工作人员、马目村干部、村警等人,其到一塑料大棚检量时,发现被检木材每根木材都去皮取成段,从其多年的工作经验判断,这些木材是当年砍下的,砍伐时间间隔在半年至一年,总共32段。木材检量后,马目村委将这些木材运到村里集中保管了。并有证人徐某、游某甲、游某乙的证言相佐证。
4、扣押清单、发还清单,证明公安机关从仇某处扣押了杉原木32段,已发还给马目村集体。
5、林权证复印件、情况说明,证明被盗林木属和睦村即现马目村集体所有。
6、户籍证明,证明被告人仇某的身份情况。
7、到案经过,证明被告人仇某系传唤到案。
8、现场勘验笔录及勘验照片、现场勘验平面示意图、现场照片,证明公安机关对盗伐林木现场及被告人仇某藏匿林木地点的勘查情况。经对仇某藏匿林木的简易大棚的勘查,发现大棚内整齐堆放着已刮皮杉原木,杉木干湿程度不一,长度约4.5米至5米间,胸径大多在12厘米至16厘米,经清点数量约32段。经对砍伐山场勘察,被伐杉树根径在18至30厘米之间,伐根离地面15至20厘米,伐桩横截面较平整没有明显萌芽,可辨砍伐时间在一年之内,锯痕新鲜程度不一呈灰白色,从伐桩痕迹及新旧程度上判断,基本与藏匿地杉木相吻合。
9、鉴定意见书(附检尺码单),证明经鉴定,被盗杉原木32根(段),计材积2.195立方米,折合立木材积3.5176立方米。
10、被告人仇某的供述在案。
对于被告人仇某提出其对盗伐林木的具体数量不清楚,公安机关从其家中扣押的树木中包含其家中自有树木的辩解。经查,被告人仇某在公安机关曾多次供述2014年5、6月间至同年下半年,其多次到村集体山上盗伐林木,共砍了约十多根杉树,每根树被锯成了2段,共计32段,树木胸径大约为14厘米至12厘米间,后其将偷砍的树木全堆放在简易大棚中。案发后,被告人仇某对盗伐现场进行了指认,公安机关经现场勘验,被砍杉木根径在18至30厘米之间,伐桩横截面较平整没有明显萌芽,可辨砍伐时间在一年之内,从伐桩痕迹及新旧程度上判断,与藏匿地杉木相吻合,后公安机关从被告人仇某家中查获了32段杉木。并有证人万某、徐某的证言相印证。上述证据,足以认定被告人仇某藏匿在其家中简易大棚内的杉木32段系其盗伐的杉木。经鉴定部门对32段杉木检尺,共计材积2.195立方米,折合立木材积3.5176立方米,且被告人仇某也在检尺码单上签字。被告人仇某的辩解,与查明的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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