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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建刑初字第330号
公诉机关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刘某甲,农民。因本案于2014年1月17日被取保候审,2015年1月16日被继续取保候审。
被告人刘某乙。因本案于2014年2月24日被取保候审,2015年1月22日被继续取保候审。
辩护人邵爱秀,浙江华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检察院以建检公诉刑诉(2015)30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甲、刘某乙犯骗取出口退税罪,于2015年6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适用简易程序,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7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第一次审理,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程婧出庭支持公诉。同日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并于2015年8月10日第二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程婧、书记员佘王劼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某甲、刘某乙及辩护人邵爱秀两次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09年下半年以来,张世明、张卫平(均已判刑)为达到骗取出口退税的目的,分别与被告人刘某甲、刘某乙及刘运春(另案处理)、詹某(已判刑)等人共同商议,共谋合伙骗取出口退税,由被告人刘某甲、刘某乙等人虚报出口并提供虚假海关报关单、货运提单等资料,由张世明、张卫平等人具体操作,让他人为杭州宏达办公家具制造有限公司、建德千岛湖亿达货物进出口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亿达公司)、杭州驰盟进出口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驰盟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伪造货物出口假象。后由亿达公司、驰盟公司向建德市国家税务局、桐庐县国家税务局骗取出口退税。被告人刘某甲与他人合伙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共计人民币1220141.57元;被告人刘某乙与他人合伙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共计人民币2459227.19元,其中人民币1893957.95元未能退税成功。案发后,被告人刘某甲、刘某乙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被告人刘某甲退出税款人民币75万元,被告人刘某乙退出税款人民币565269.24元。上述事实有相关书证、证人证言、鉴定意见、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予以证实,认为被告人刘某甲、刘某乙的行为均已构成骗取出口退税罪。本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刘某甲、刘某乙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或减轻处罚。本案部分犯罪系未遂,可对被告人刘某乙比照既遂犯从轻或减轻处罚。提请本院依法惩处。
被告人刘某甲、刘某乙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
被告人刘某乙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刘某乙具有自首情节,且已退出全部赃款,要求对被告人刘某乙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经审理查明:2009年下半年以来,张世明、张卫平为达到骗取出口退税的目的,分别与被告人刘某甲、刘某乙及刘运春、詹某等人共同商议,共谋合伙骗取出口退税,由被告人刘某甲、刘某乙等人虚报出口并提供虚假海关报关单、货运提单等资料,由张世明、张卫平等人具体操作,让他人为杭州宏达办公家具制造有限公司、亿达公司、驰盟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伪造货物出口假象。后由亿达公司、驰盟公司向建德市国家税务局、桐庐县国家税务局骗取出口退税。具体事实如下:
1、2010年1月,被告人刘某甲向亿达公司提供14张共计1229600美元的虚假海关报关单及货运提单等,由亿达公司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人民币1220141.57元。
2、2011年2月至3月,被告人刘某乙向亿达公司提供5张共计587880美元的虚假海关报关单及货运提单等,由亿达公司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人民币565269.24元。
3、2012年4月至5月,被告人刘某乙向驰盟公司提供21张共计2058720美元的虚假海关报关单及货运提单等,由驰盟公司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人民币1893957.95元,后因桐庐县国家税务局稽查未能得逞。
综上,被告人刘某甲与他人合伙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共计人民币1220141.57元;被告人刘某乙与他人合伙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共计人民币2459227.19元,其中人民币1893957.95元未能退税成功。
案发后,被告人刘某甲、刘某乙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被告人刘某甲退出税款人民币75万元,被告人刘某乙退出税款人民币565270元。本案审理过程中,被告人刘某甲向本院退出税款人民币470142元。
上述事实,有检察机关、被告人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1、证人邓某的证言,证实其原系亿达公司的会计,亿达公司与香港的公司之间并无贸易往来,涉及两家公司14张报关单均系虚假的,金额累计1229600美元。
2、证人周某的证言,证实2009年至2013年上半年期间,杭州市桐庐苍松实业公司为亿达公司、驰盟公司虚开过增值税专用发票,开票费在4.5%左右。
3、证人杨某甲的证言,证实其原系驰盟公司的出纳,杭州市桐庐苍松实业公司每个月都会送一次增值税专用发票到驰盟公司,但其并没有看见有货物入库。并有证人孙某的证言在案佐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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