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江刑初字第682号
公诉机关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宫某,绰号“郎中”,因犯赌博罪于2013年5月被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2013年9月11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5年4月29日被刑事拘留,2015年6月5日被逮捕。现押于杭州市江干区看守所。
被告人江某。因本案于2015年4月29日被刑事拘留,2015年5月7日由公安机关变更为取保候审。
被告人刘某。因本案于2015年4月29日被刑事拘留,2015年6月5日被逮捕。现押于杭州市看守所。
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检察院以江检公诉刑诉(2015)62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宫某、江某、刘某犯赌博罪,于2015年7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宫某、江某、刘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4月20日左右,被告人宫某、江某合伙在本市江干区某街道某区XX号一楼棋牌室内聚众赌博,并由被告人刘某在赌场中负责抽头,直至4月28日赌场被查获,共计抽头获利人民币8000余元。为证明上述指控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出示了证人证言、辨认笔录、现场笔录、书证、物证(照片)及被告人供述等证据,认为被告人宫某、江某、刘某的行为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法判处。
三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庭审中均未提供证据。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宫某、江某于2015年4月20日左右,合伙在位于杭州市江干区某街道某区XX号一楼的棋牌室内,以麻将牌作为赌博工具并以现金押注的方式组织人员聚众赌博,从中抽头渔利。期间,由被告人刘某在赌博场所内负责抽头。截至4月28日该赌博场所被查获,被告人宫某、江某抽头渔利共计人民币8000余元。
认定上述事实并经庭审质证的证据有:
1、证人马某、杜某、张某、葛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位于杭州市江干区某街道某区XX号一楼的棋牌室内开设了赌博场所,被告人宫某和江某是该赌博场所的老板,被告人刘某在该赌博场所内抽头。
2、被告人宫某的供述,证实其与江某一起开设赌场的时间、地点及赌场内由被告人刘某负责抽头。至被查获期间,其和江某抽头渔利共计人民币8000余元。
3、被告人江某的供述及辨认笔录,证实其与“郎中”一起于2015年4月20日左右,合伙在位于杭州市江干区某街道某区XX号一楼的棋牌室内开设了一个赌博场所,赌博期间由被告人刘某负责抽头。自开设到被公安机关查获,其和“郎中”抽头渔利共计人民币8000余元。同时其能辨认出被告人宫某即为“郎中”。
4、被告人刘某的供述及辨认笔录,证实其在绰号叫“郎中”的和江某合伙开的赌场内负责抽头,其在该赌场内连续抽头了四天,大约有4、5场,每场抽头款少则一千多元,多则两千多元,一直到2015年4月28日被查获,其抽头的抽头款加起来大概有六七千元,“郎中”也抽头的,一开始就是“郎中”教其抽头的,“郎中”抽头的具体数额其不清楚,但至少抽了一场。同时其能辨认出被告人宫某即为“郎中”。
5、现场笔录、扣押物品清单及照片,证实公安机关在江干区彭埠街道五堡一区63号一楼的棋牌室内查获一个赌博场所并扣押赌博工具等的时间及具体经过。
6、证人樊某的证言,证明位于江干区某街道某区XX号一楼房间的出租情况。
7、行政处罚决定书,证实涉案参赌人员已被行政处罚。
8、刑事判决书及刑满释放证明,证明被告人宫某的前科情况。
9、户籍证明、抓获经过,证实各被告人的具体身份及归案经过。
上述证据,均系依法取得,证据之间能相互印证,且与本案事实相关,本院均予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宫某、江某以营利为目的,组织他人聚众赌博,被告人刘某明知他人实施赌博犯罪活动,仍提供直接帮助,系共同犯罪,其行为均已构成赌博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宫某、江某、刘某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均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及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项、第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宫某犯赌博罪,判处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4月29日起至2015年10月28日止;罚金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江某犯赌博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8月17日起至2016年1月7日止;罚金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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