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江刑初字第682号(2)
三、被告人刘某犯赌博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4月29日起至2015年8月28日止;罚金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王晨辰
人民陪审员 虞心欣
人民陪审员 都力军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
代书 记员 张滨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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