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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萧刑初字第363号
公诉机关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谢某甲,农民,;因本案于2014年7月2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29日被逮捕,现被羁押于杭州市萧山区看守所。
被告人宋某甲(绰号小宋),农民,;因无证驾驶于2008年8月被行政拘留五日;因赌博于2013年1月被行政拘留十日、罚款500元;因赌博、殴打他人于2013年1月被行政拘留二十日、罚款1000元;因本案于2014年7月2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29日被逮捕,现被羁押于杭州市萧山区看守所。
被告人宋某乙(曾用名宋某山,绰号老三),农民,;因殴打他人于2013年1月被行政拘留十日、罚款500元;因本案于2014年7月2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29日被逮捕,现被羁押于杭州市萧山区看守所。
辩护人沈丽萍,浙江王建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俞某甲,农民,;因本案于2014年7月2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29日被逮捕,现被羁押于杭州市萧山区看守所。
被告人蒋某甲,农民,;因赌博于2004年7月被罚款300元;因赌博于2004年9月被罚款1500元;因赌博于2008年6月被行政拘留五日;因赌博于2009年9月被劳动教养一年;因赌博于2014年3月被行政拘留十一日;因本案于2014年8月2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5日被取保候审,2015年3月25日被逮捕,现被羁押于杭州市萧山区看守所。
被告人朱某甲,农民,;因本案于2014年7月3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19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周国刚,杭州市萧山区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被告人谢某乙,农民,;因本案于2014年10月11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谢某丙,农民,;因本案于2014年9月5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蒋某乙,农民,;因本案于2014年10月9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谢某丁,农民,;因本案于2014年10月9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李某甲,农民,;因非法携带管制器具于2007年5月被罚款200元;因本案于2014年10月9日被取保候审。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检察院以杭萧检公诉刑诉(2015)20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谢某甲、宋某甲、宋某乙、俞某甲、蒋某甲、朱某甲、谢某乙、谢某丙、蒋某乙、谢某丁、李某甲犯赌博罪,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次日立案,并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丽娜出庭支持公诉,上列被告人、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期间,经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批准,依法延长审限3个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
(一)2014年4月至5月期间,被告人谢某甲、宋某甲、宋某乙、朱某甲等人交叉结伙或与他人结伙,经事先预谋,以营利为目的,纠集祝某、孙某甲、孙某乙、姚某、李某乙、俞文某等参赌人员,在杭州市萧山区浦阳镇、进化镇以扑克牌“小九”的方式聚众赌博,被告人谢某甲负责纠集参赌人员、安排场地、抽头等,被告人宋某甲、宋某乙负责放资,被告人朱某甲领取固定工资,负责泡茶、带路、打扫卫生及提供场地等。具体分述如下:
1.2014年4月期间,被告人谢某甲和金晓某(另案处理)结伙,在杭州市萧山区进化镇金晓某的农宅内,纠集孙某甲、孙某乙、姚某、李某乙、俞文某等参赌人员,以扑克牌“小九”的方式聚众赌博2次,抽头获利共计1400余元。
2.2014年4月期间,被告人谢某甲、朱某甲结伙,在杭州市萧山区浦阳镇谢家村被告人朱某甲的农宅内,纠集姚某、祝某、孙某甲、孙某乙、李某乙等参赌人员,以扑克牌“小九”的方式聚众赌博5次,抽头获利共计6100余元。
3.2014年4月的一天,被告人谢某甲、宋某甲、宋某乙、朱某甲等人结伙,在杭州市萧山区浦阳镇谢家村被告人朱某甲的农宅内,纠集钟某、祝某、孙某甲、孙某乙、李某乙、颜某等参赌人员,以扑克牌“小九”的方式聚众赌博,抽头获利共计2000余元。
4.2014年4月期间,被告人谢某甲、宋某甲、宋某乙、朱某甲等人结伙,在杭州市萧山区浦阳镇谢家村被告人蒋某乙的农宅内,纠集孙某乙、钟某、蒋某甲、颜某、祝某、孙某甲、李某乙等参赌人员,以扑克牌“小九”的方式聚众赌博4次,抽头获利共计7500余元。被告人蒋某乙明知他人聚众赌博而提供场地,分得好处费900元。
5.2014年4月期间,被告人谢某甲、宋某甲、宋某乙、朱某甲等人结伙,在杭州市萧山区浦阳镇桃湖村灵头自然村被告人李某甲的农宅内,纠集钟某、祝某、孙某甲、李某乙、颜某等参赌人员,以扑克牌“小九”的方式聚众赌博2次,抽头获利共计6000余元。被告人李某甲明知他人聚众赌博而提供场地,分得好处费900元。
6.2014年4月期间,被告人谢某甲、宋某甲、宋某乙、朱某甲等人结伙,在杭州市萧山区浦阳镇桃湖村羊角山被告人谢某丙的农宅内,纠集钟某、祝某、孙某甲、姚某、李某乙等参赌人员,以扑克牌“小九”的方式聚众赌博3次,抽头获利共计9000余元。被告人谢某丙明知他人聚众赌博而提供场地,分得好处费9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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