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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萧刑初字第1409号(2)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月20日起至2015年10月19日止。罚金限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三、被告人韩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9月25日起,扣除先行羁押的25日,至2015年12月30日止。罚金限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四、尚未追回的被告人孙银伟犯罪所得的赃款150元,继续予以追缴。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王奎刚
人民陪审员  潘素琴
人民陪审员  吕杏芳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赵国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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