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萧刑初字第360号(3)
一、被告人来某乙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20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7月4日起至2018年7月3日止。罚金限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二、尚未追回的被告人来某乙犯罪所得的赃款452.04万元,继续予以追缴。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陈 睿
人民陪审员 沈兴法
人民陪审员 徐 峻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李春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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