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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萧刑初字第1688号
公诉机关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于某甲,因本案于2014年10月3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24日被取保候审,因在取保候审期间又参与聚众赌博,于2015年4月2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9日被逮捕,现被羁押于杭州市萧山区看守所。
被告人王某甲,因犯盗窃罪于2003年9月4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5000元,2005年10月15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5年4月2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9日被逮捕,现被羁押于杭州市萧山区看守所。
被告人赵某甲,因本案于2015年4月2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9日被逮捕,现被羁押于杭州市萧山区看守所。
被告人徐某甲,因赌博于2013年2月28日被行政拘留五日;因本案于2015年4月2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9日被逮捕,现被羁押于杭州市萧山区看守所。
被告人任某,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2年11月12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自2012年11月30日起至2013年11月29日止);因本案于2015年4月2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9日被逮捕,现被羁押于杭州市萧山区看守所。
被告人刘某甲,因犯盗窃罪于2008年10月11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2009年1月11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5年4月2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9日被逮捕,现被羁押于杭州市萧山区看守所。
被告人杨某甲,因寻衅滋事于2008年6月5日被行政拘留五日;因本案于2015年4月2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9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葛某甲,因赌博于2010年1月26日被行政拘留七日,并处罚款500元;因本案于2015年4月2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9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朱某,因犯聚众斗殴罪于2009年3月11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10年2月11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5年4月2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9日被逮捕,现被羁押于杭州市萧山区看守所。
辩护人高立贵、谢尚泽,北京华泰(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检察院以杭萧检公诉刑诉(2015)114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于某甲、王某甲、赵某甲、徐某甲、任某、刘某甲、杨某甲、葛某甲、朱某犯赌博罪,于2015年8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顾赶赶、被告人于某甲、王某甲、赵某甲、徐某甲、任某、刘某甲、杨某甲、葛某甲、朱某及被告人朱某的委托辩护人高立贵、谢尚泽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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