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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萧刑初字第1688号
公诉机关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于某甲,因本案于2014年10月3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24日被取保候审,因在取保候审期间又参与聚众赌博,于2015年4月2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9日被逮捕,现被羁押于杭州市萧山区看守所。
被告人王某甲,因犯盗窃罪于2003年9月4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5000元,2005年10月15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5年4月2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9日被逮捕,现被羁押于杭州市萧山区看守所。
被告人赵某甲,因本案于2015年4月2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9日被逮捕,现被羁押于杭州市萧山区看守所。
被告人徐某甲,因赌博于2013年2月28日被行政拘留五日;因本案于2015年4月2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9日被逮捕,现被羁押于杭州市萧山区看守所。
被告人任某,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2年11月12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自2012年11月30日起至2013年11月29日止);因本案于2015年4月2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9日被逮捕,现被羁押于杭州市萧山区看守所。
被告人刘某甲,因犯盗窃罪于2008年10月11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2009年1月11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5年4月2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9日被逮捕,现被羁押于杭州市萧山区看守所。
被告人杨某甲,因寻衅滋事于2008年6月5日被行政拘留五日;因本案于2015年4月2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9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葛某甲,因赌博于2010年1月26日被行政拘留七日,并处罚款500元;因本案于2015年4月2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9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朱某,因犯聚众斗殴罪于2009年3月11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10年2月11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5年4月2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9日被逮捕,现被羁押于杭州市萧山区看守所。
辩护人高立贵、谢尚泽,北京华泰(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检察院以杭萧检公诉刑诉(2015)114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于某甲、王某甲、赵某甲、徐某甲、任某、刘某甲、杨某甲、葛某甲、朱某犯赌博罪,于2015年8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顾赶赶、被告人于某甲、王某甲、赵某甲、徐某甲、任某、刘某甲、杨某甲、葛某甲、朱某及被告人朱某的委托辩护人高立贵、谢尚泽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
一、2015年4月份期间,被告人王某甲结伙被告人于某甲、赵某甲、徐某甲、任某、刘某甲、杨某甲、葛某甲等人,以“牌九”方式聚众赌博6场,抽头、放资获利共计人民币18500元。在赌博过程中,被告人于某甲、赵某甲负责帮忙抽头,被告人徐某甲以被告人王某甲提供的资金帮忙放资,被告人任某、刘某甲、杨某甲、葛某甲负责望风,上述被告人均收取固定报酬。被告人朱某为其中的2场赌博提供场地,非法获利人民币6000元。具体分述如下:
1.2015年4月的一天,被告人王某甲结伙被告人于某甲、赵某甲、徐某甲、任某、刘某甲、杨某甲、葛某甲等人,纠集张某甲、王某、李某、郎某甲等参赌人员,按照前述分工,在杭州市萧山区新农都北面一无名棋牌室内以“牌九”形式聚众赌博,该场赌博抽头获利人民币3000元。
2.2015年4月的一天,被告人王某甲结伙被告人于某甲、赵某甲、徐某甲、任某、刘某甲、杨某甲、葛某甲等人,纠集张某甲、王某、李某、郎某甲等参赌人员,按照前述分工,在杭州市萧山区汽车城东面的某某饭店一包厢内以“牌九”的方式聚众赌博,该场赌博抽头获利人民币3000元。
3.2015年4月的一天,被告人王某甲结伙被告人于某甲、赵某甲、徐某甲、任某、刘某甲、杨某甲、葛某甲等人,纠集张某甲、周某、王某丙、郎某甲等参赌人员,按照前述分工,在杭州市萧山区汽车城东面的某某饭店一包厢内以“牌九”的方式聚众赌博,该场赌博抽头获利人民币3000元。
4.2015年4月的一天,被告人王某甲结伙被告人于某甲、赵某甲、徐某甲、任某、刘某甲、杨某甲、葛某甲等人,纠集郎某甲、徐某乙、于某乙等参赌人员,按照前述分工,在杭州市萧山区新农都北面一无名棋牌室内以“牌九”的方式聚众赌博,该场赌博抽头获利人民币3000元,放资获利人民币500元。
5.2015年4月的一天,被告人王某甲结伙被告人于某甲、赵某甲、徐某甲、任某、刘某甲、杨某甲、葛某甲等人,纠集王某丙、张某甲、周某等参赌人员,按照前述分工,在被告人朱某承租的杭州市萧山区宁围街道九堡大桥西侧一简易工棚内,以“牌九”的方式聚众赌博,该场赌博抽头获利人民币3000元。
6.2015年4月22日晚,被告人王某甲结伙被告人于某甲、赵某甲、徐某甲、任某、刘某甲、杨某甲、葛某甲等人,纠集王某丙、张某甲、周某、郎某甲、王某、李某、葛某乙、郎某乙、刘某丙、徐某乙、张某乙、于某乙、郎某丙等参赌人员,按照前述分工,在被告人朱某承租的杭州市萧山区宁围街道九堡大桥西侧一简易工棚内,以“牌九”的方式聚众赌博,该场赌博抽头获利人民币3000元,后该赌场被公安机关当场查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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