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萧刑初字第1688号(2)
被告人于某甲、王某甲、赵某甲、徐某甲、任某、刘某甲、杨某甲、葛某甲、朱某归案后均如实供述了上述聚众赌博事实。
另查明,被告人杨某甲、葛某甲在上述6场聚众赌博中非法获利各人民币800元;被告人朱某在其参与的2场聚众赌博中非法获利人民币2800元。公安机关从被告人于某甲、王某甲、赵某甲、任某、刘某甲、葛某甲、朱某处扣押涉案非法获利共计人民币7715元(包括被告人葛某甲的部分违法所得520元)。在本院审理期间,被告人杨某甲退出赃款人民币800元,被告人葛某甲退出赃款人民币28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于某甲、王某甲、赵某甲、徐某甲、任某、刘某甲、杨某甲、葛某甲、朱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刘某乙、苗某甲、李某、王某乙、张某甲、郎某甲、周某、王某丙、于某乙、郎某乙、刘某丙、葛某乙、张某乙、郎某丙、徐某乙、苗某乙的证言,检查证,检查笔录,证明,证据保全决定书,证据保全清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案发经过,情况说明,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2003)萧刑初字第990号、(2008)萧刑初字第1565号、(2009)杭萧刑初字第380号、(2012)杭萧刑初字第2165号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九名被告人的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二、2014年10月27日至同年10月29日期间,被告人于某甲结伙韩贺某、符某某、黄某某、王某丁、张某、徐某、李某某(均已判刑)等人,以“二八杠”的形式聚众赌博5场,抽头、放资获利共计人民币47160元,港币1000元。其中,韩某、符某某、黄某某系该赌场的组织者,张某、徐某负责帮忙抽头,李某某负责帮忙洗牌,被告人于某甲及王某丁等人负责放资。具体分述如下:
1.2014年10月27日下午,被告人于某甲结伙韩某、符某某、黄九某、王某丁、张某、徐某、李某某等人,纠集赵某乙、胡某某、李某甲等参赌人员,按照前述分工,在杭州市萧山区宁围街道浙江某某职业技术学院北面的一废弃养猪场内,以“二八杠”的形式聚众赌博,该场赌博抽头获利人民币8000元,放资获利人民币100元。
2.2014年10月27日晚上,被告人于某甲结伙韩某、符某某、黄某某、王某丁、张某、徐某、李某某等人,纠集胡某某、胡某甲、杨某乙等参赌人员,按照前述分工,在杭州市萧山区宁围街道浙江某某职业技术学院北面的一废弃养猪场内,以“二八杠”的形式聚众赌博,该场赌博抽头获利人民币15000元。
3.2014年10月28日下午,被告人于某甲结伙韩某、符某某、黄某某、王某丁、张某、徐某、李某某等人,纠集李某甲、赵某乙、徐某某等参赌人员,按照前述分工,在杭州市萧山区宁围街道顺坝方向的杭甬高速公路桥一简易工棚内,以“二八杠”的形式聚众赌博,该场赌博抽头获利人民币7000元。
4.2014年10月28日晚上,被告人于某甲结伙韩某、符某某、黄某某、王某丁、张某、徐某、李某某等人,纠集李某甲、胡某某、杨某乙等参赌人员,按照前述分工,在杭州市萧山区宁围街道顺坝方向的杭甬高速公路桥一简易工棚内,以“二八杠”的形式聚众赌博,该场赌博抽头获利人民币14000元,放资获利人民币100元。
5.2014年10月29日下午,被告人于某甲结伙韩某、符某某、黄某某、王某丁、张某、徐某、李某某等人,纠集李某甲、胡某甲、杨某乙等参赌人员,按照前述分工,在杭州市萧山区宁围街道浙江某某职业技术学院北面的一废弃养猪场内,以“二八杠”的形式聚众赌博,该场赌博抽头获利人民币2960元、港币1000元。
被告人于某甲被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聚众赌博的事实。公安机关从其处扣押赃款人民币5075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于某甲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同案犯韩某、符某某、黄某某、王某丁、张某、徐某、李某某的供述,证人刘某丁、关某、斯某某、郭某、杨某乙、赵某乙的证言,情况说明,本院(2015)杭萧刑初字第589号刑事判决书,被告人于某甲的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于某甲、王某甲、赵某甲、徐某甲、任某、刘某甲、杨某甲、葛某甲、朱某相互结伙或结伙他人,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均已构成赌博罪,系共同犯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王某甲在本案第一节赌博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于某甲、赵某甲、徐某甲、任某、刘某甲、杨某甲、葛某甲、朱某在该节赌博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于某甲在本案第二节赌博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王某甲、任某、刘某甲、朱某有犯罪前科,被告人徐某甲、杨某甲、葛某甲有违法劣迹,均应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于某甲、王某甲、赵某甲、徐某甲、任某、刘某甲、杨某甲、葛某甲、朱某到案后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采纳被告人朱某的辩护人提出的相关辩护意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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