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萧刑初字第1688号(3)
一、被告人于某甲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2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4月23日起,扣除先行羁押的26日,至2015年12月27日止。罚金限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王某甲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9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4月23日起至2015年11月22日止。罚金限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三、被告人赵某甲犯赌博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4月23日起至2015年9月22日止。罚金限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四、被告人徐某甲犯赌博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4月23日起至2015年9月22日止。罚金限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五、被告人任某犯赌博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7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4月23日起至2015年9月22日止。罚金限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六、被告人刘某甲犯赌博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7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4月23日起至2015年9月22日止。罚金限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七、被告人杨某甲犯赌博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八、被告人葛某甲犯赌博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九、被告人朱某犯赌博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十五日,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4月23日起至2015年9月6日止。罚金限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十、随案移送的赃款人民币12790元及被告人杨某甲、葛某甲退出的赃款人民币108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尚未追回的被告人于某甲、王某甲、赵某甲、徐某甲、任某犯罪所得的赃款,继续予以追缴。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陈 睿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
书记员 李春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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