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萧刑初字第1131号
公诉机关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候某,无业,因本案于2015年1月1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5日被逮捕,现被羁押于杭州市萧山区看守所。
辩护人谢凤展,浙江正清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检察院以杭萧检公诉刑诉(2015)78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候某犯抢劫罪,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方芸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候某及其辩护人谢凤展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2014年12月8日19时许,被告人候某与马某结伙,经事先商量,驾驶二轮摩托车至杭州市萧山区河上镇伟民村长春路35号农民房门前右侧路段,欲夺取被害人吕某随身携带的红色单肩包,因被害人抓住单肩包不放手,遂骑车将被害人拖倒在地,而后又强行将包抢走。经鉴定,被抢包内财物共计价值人民币1480.9元;被害人吕某的伤势已构成轻微伤。案发后,赃物已被追回并发还被害人。
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提供了被告人及同案犯的供述与辩解,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鉴定意见,相关书证,现场勘查笔录,辨认笔录,同步录音录像,被告人户籍证明等证据予以佐证,认为被告人候某的行为已构成抢劫罪,且系共同犯罪。提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予以惩处。
被告人候某辩称案发当日其并没有和马某合谋抢包,抢包系马某独自实施,其没有参与。
辩护人提出公诉机关指控的部分事实不清,被告人候某仅被动参与了前期的抢夺行为,认定其犯抢劫罪无法律依据。并认为被告人候某有自首情节,请求依法判决。
经审理查明:
2014年12月8日晚,被告人候某结伙马某(已判决),经事先商量,驾驶二轮摩托车寻找目标伺机抢夺。当晚19时许,当摩托车行驶至杭州市萧山区河上镇伟民村长春路35号农民房门前右侧路段,坐在摩托车后座的马某以手拉的方式欲夺取被害人吕某随身携带的红色单肩包,因被害人吕某抓住单肩包不放手,被告人候某遂骑车将被害人吕某拖倒在地,被告人候某与马某亦因摩托车重心不稳而摔倒。被告人候某及马某起来后,由被告人候某按住被害人的肩膀及手臂部位,马某强行将包抢走逃跑,后马某被巡防队员抓获。被告人侯某等人在抢包过程中致被害人吕某受伤,经法医鉴定,被害人吕某的伤势已构成轻微伤。经鉴定,被抢的红色单肩包价值人民币105元,包内有价值人民币551元的小米手机1只、价值人民币40元的女士钱包1只、人民币543.1元及价值人民币241.8元的充值消费卡若干等物,上述财物共计价值人民币1480.9元。
案发后,赃物已被追回并发还被害人。
2015年1月12日,被告人候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但未如实供述上述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经庭审质证的有:
1.同案犯马某的供述及辨认笔录。证实案发当日中午,其与候某经事先商量,由侯先进驾驶摩托车搭载其,寻找目标抢包。17时左右,其与候某先抢了一名骑电动自行车女子的包,后二人决定继续抢包。18时左右,其与侯某看到一女子右手胳膊上面挽着一只包,二人遂骑车跟上女子,由其实施抢包,因女子抓住包不放手,候某遂加大油门把女子拖到在地,其与侯某也因为摩托车重心不稳而摔倒。其二人起来后,由侯某按住女子的肩膀,其抢走女子的包逃跑,后其被抓获,被抢的包被查获。辨认笔录,辨认出被告人候某及作案地点。
2.被害人吕某的陈述。证实2014年12月8日晚上7时15分左右,其背包走在长春路时,两个人合骑一辆摩托车向其开来,坐在后座的一名男子一把抓住其的包,因其拉着包不放,就被摩托车拖行并摔倒在地,摩托车上两个人也摔倒了。该二人起来后,由开摩托车的人按住其的手,另一个人把其的包抢走了,因有人前来帮忙,该二人遂拿着包逃跑。后其中一名拿着包的男子被抓住。并证实在男子抢包过程中,其的两只手、膝盖等处受伤。被抢的是一只红色单肩包,内有人民币540余元和一只黑色小米手机、几张消费卡等物。
3.证人余某、金某(均系河上派出所巡防队员)的证言。证实案发当日,其等人在监控室里看到发生了一起抢包的案件,后其二人就开始四处巡逻。19时20分左右,其二人巡逻至河上镇长春社区后面的小路上时,看见两名男子在抢一名女子的包,其中一个面朝其二人的男子用手按住女子的肩膀,另一个背对其二人的男子用手在抢包,旁边有一辆摩托车倒在地上。其二人立刻上前喝斥,两名男子就逃跑了。后其二人将抢到包的男子抓住,从该男子身上找到被抢的包。被抢包的女子手上、膝盖等处受伤。
4.证人董某的证言。证实2014年12月8日17时30分左右,其骑着电动车到杭州威宝服饰有限公司上班,快到公司后门的时候遇到两个合骑一辆摩托车的男子,一人骑车逼近其,另一人抢其包,扯了几下就把包带扯断了,然后该二人就骑车逃跑了。抢包的两名男子都带着头盔,被抢的包内有一张身份证、一张粉红色的民生银行卡、150元左右的现金和一串钥匙等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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