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全文
(2015)杭萧刑初字第1317号
公诉机关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黄某,无业,;因盗窃分别于2006年2月23日被行政拘留十二日、2007年8月2日被行政拘留十日;因本案于2015年4月1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3被逮捕,现羁押于杭州市萧山区看守所。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检察院以杭萧检公诉刑诉(2015)91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某犯盗窃罪,于2015年6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王晓锋、被告人黄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2015年4月10日上午8时26分许,被告人黄某在杭州市萧山区瓜沥镇萧山区第二人民医院挂号大厅内,趁被害人李某不备之际,窃得被害人李某放于上衣右侧口袋内的苹果5S手机1只,价值3060元。案发后,赃物已追回并发还被害人。
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提供了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辨认笔录,现场勘查笔录,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及发还清单,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监控视频光盘,价格鉴定结论书,讯问同步录音录像光盘,证据制作说明,入所健康及伤情检查登记表,行政处罚决定书,案发经过,被告人的身份证明等证据予以佐证。认为被告人黄某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提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予以惩处。
被告人黄某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和罪名均没有异议,并当庭表示自愿认罪。
经审理查明:
2015年4月10日上午8时26分许,被告人黄某在杭州市萧山区瓜沥镇萧山区第二人民医院挂号大厅内,趁被害人李某不备之际,窃得被害人李某放于上衣右侧口袋内的苹果5S手机1只,价值3060元。案发后,赃物已追回并发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并经庭审质证的有:1.被告人黄某的供述及辨认笔录,被告人黄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盗窃事实供认不讳,并当庭表示自愿认罪;辨认笔录,辨认出作案地点及其事后扔手机的地点。2.被害人李某的陈述,证实案发当日其手机被盗的情况。3.证人干某的证言,其系巡防队员,证实案发当日其看到被告人黄某行窃的过程,故其电话联系同事倪某,后其两人抓获被告人黄某的事实。4.证人倪某的证言,其系巡防队员,证实案发当日其接到同事干某的电话,后其两人一起抓获被告人黄某的事实。5.证人沈某的证言,证实案发当日一名男子搭乘其本人的三轮车,后一辆面包车追上其,车上下来两个民警对其车上的男子实施抓捕等事实。6.现场勘查笔录,证实公安民警对案发现场进行勘查的情况。7.检查笔录,证实公安民警对被告人黄某租房进行检查的情况。8.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及发还清单,证实公安民警从被告人黄某处扣押赃物手机1只并发还给被害人的情况。9.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监控光盘、证据制作说明,证实公安民警从瓜沥镇第二人民医院调取了相关的监控录像,显示被告人黄某的盗窃过程。10.价格鉴定结论书,证实被盗手机的价值情况。11.讯问同步录音录像,证实侦查人员对被告人黄某的讯问情况。12.入所健康及伤情检查登记表,证实被告人黄某被羁押入看守所时的身体状况。13.行政处罚决定书,证实被告人黄某的违法劣迹情况。14.案发经过,证实本案案发及被告人黄某的归案等情况。15.身份证明,证实被告人黄某的基本身份情况。上列证据,本院予以确认。


总共2页  1 [2] 
下一页  

===================================================
声明:本裁判文书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http://www.law-lib.com)免费提供。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
===================================================

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