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萧刑初字第1127号(2)
同日下午15时左右,周某甲得知蔡某丙纠集人员后,告诉了曹某甲、胡某,并表示也要纠集人员准备斗殴。周某甲一方联系了被告人杜某乙及范某甲(已判刑)、刘某甲(另案处理)等人,被告人杜某乙纠集了王某乙、宋某甲(均已判刑)等人到现场。当时,在周某甲所在的鲁公桥社区村级留用地工地也聚集了数十人。
当日18时左右,蔡某丙一方纠集的人员,分发并佩带了蔡某丙提供的用以标识己方人员的红领巾,从蔡某丙办公地点出发,谭某甲驾驶装载关公刀、钢管、弩等斗殴工具的工具车,开至市心路上,参与斗殴人员从工具车上拿了斗殴工具,向曹某甲等人的工地走去,手持工具欲与周某甲一方人员斗殴。周某甲一方人员也准备了钢管、刀等工具,分发了用以标识己方人员的黄色布条,准备与对方斗殴。在双方即将碰面时,被警方发现,双方人员因害怕而逃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经庭审质证的有:1.被告人杜某乙的供述,其在公安侦查阶段未作有罪供述,在庭审中对起诉书指控的聚众斗殴事实表示供认不讳。2.同案犯王某乙、宋某甲、陈某丙、刘某乙、何某甲、方某甲、范某甲、陈某甲、高某、曹某甲、周某甲、胡某、张某甲、祝某甲、孙某乙、徐某甲、张某乙、张某丙、戴某甲、蔡某丙、谭某甲、任某、杜某甲、吴某乙、吴某甲、吕某甲、黄某甲的供述,分别证实受人纠集或纠集人员参与了蔡某丙一方与周某甲一方因争抢工程引发的斗殴,以及双方人员碰面后被警方发现而冲散的过程。同案犯王某乙、宋某甲的辨认笔录,辨认出所称的“金伟”即被告人杜某乙。3.证人刘清亮的证言,其系黄鱼车司机,证实案发当日其接送打架人员去现场的事实。4.证人陆某、陈某乙的证言,证实张某甲即“老五”曾经打电话让其两人帮忙去打架,但其两人没有去的事实。5.证人徐某乙的证言,其系鲁公桥社区的治保主任,证实其看到曹某甲等人来工地打架,后其报警的过程。6.证人蔡某甲的证言,系戚家池社区居民,证实蔡某丙系该社区的人员。7.证人叶某、蔡某乙的证言,证实在路上分别看到本案涉案人员前往工地打架的情形。8.刑事判决书,证实同案犯已判刑的情况。9.方位图,证实案发现场的位置情况。10.承包协议,证实胡某的父亲胡永巨承建了鲁公桥社区村级留用地工地的情况。上述证据,本院予以确认。
二、寻衅滋事事实
(一)、被告人杜某乙在杭州市萧山区城厢街道新桥社区郎迹添雅足浴店看场子,并事先准备砍刀放于店内。2011年6月25日下午,杜某乙伙同马某甲(另案处理)、王某乙(已判刑)在该足浴店二楼一包厢内休息,被害人王某甲因与该店店员粟某存在感情纠纷,与店老板方某乙发生争吵。被告人杜某乙及马某甲、王某乙听到声音后赶至大厅,被告人杜某乙与被害人王某甲发生争吵,王某乙、马某甲上楼拿砍刀,后王某乙将被害人王某甲砍伤,马某甲也踢打了被害人。经鉴定,被害人王某甲全身多处锐器伤、肢体单处创口长度超过10.0cm,其损伤程度已构成轻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经庭审质证的有:1.被告人杜某乙的供述,其在公安侦查阶段未作有罪供述,在庭审中对起诉书指控的该起寻衅滋事事实表示供认不讳。2.同案犯王某乙、马某甲的供述,证实“金伟”系在郎迹添雅足浴店看场子的,并在店里准备了砍刀。案发当日,被害人王某甲来店里闹事,“金伟”带其两人到楼下去劝被害人,后被害人与“金伟”等人发生争吵,而后其二人采用刀砍、踢打方式将被害人打伤的事实。辨认笔录,其二人辨认出所称“金伟”即被告人杜某乙。3.证人方某乙的证言,系郎迹添雅足浴店的老板,证实“金伟”是在其店中看场子的,被害人王某甲到其店中闹事,“金伟”和其两个小弟就下来处理,“金伟”与对方发生争吵,其两个小弟拿刀将对方砍伤的事实。辨认笔录,辨认出被告人杜某乙即“金伟”。4.证人粟某的证言,证实其是在郎迹添雅足浴店上班的,被害人王某甲来找其,“金伟”是店中看场子的,被害人找其之后,与金伟等人发生争吵,跟着金伟的两个男子拿砍刀将被害人砍伤的事实。5.证人熊某甲、熊某乙的证言,两人分别系足浴店老板娘、工作人员,证实“金伟”是在足浴店看场子的,案发当日被害人王某甲来店中之后跟“金伟”等人发生了争吵,跟“金伟”一起的男子持刀将被害人砍伤的事实。证人熊某甲的辨认笔录,辨认出被告人杜某乙即“金伟”。6.证人孙某甲的证言,系足浴店工作人员,亦证实“金伟”是帮老板看店的人员,平时在二楼休息。7.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证实被害人王某甲的伤势已构成轻伤。8.刑事判决书,证实同案犯已被判刑的情况。上述证据,本院予以确认。
(二)、王某丙(另案处理)与赌场中的人员发生纠纷,经与被告人杜某乙商量,于2015年1月13日下午由被告人杜某乙纠集陈某丙(另案处理)及“小东”、“小涛”(均身份不明,在逃),陈某丙又纠集了赵某甲(另案处理)、朱某甲(身份不明,在逃),与王某丙、被告人杜某乙一起前往杭州市萧山区闻堰街道郁金香岸小区的赌场。王某丙等人将赌博人员冲散后准备离开小区时,在小区门口望风的夏某甲(另案处理)、“威风”(身份不明,在逃)持砍刀追被告人杜某乙等六人,被告人杜某乙等人朝马路对面其方停车的位置跑去。之后被告人杜某乙等六人从车上拿出事先准备好的钢管、鱼叉等工具,反向追赶夏某甲、“威风”。夏某甲、“威风”跑回小区门口其方放有砍刀的车旁边,许某甲也从车后备箱内拿出一把砍刀,被告人杜某乙等人将夏某甲、“威风”、许某甲围住,双方对峙。经谈判,许某甲等三人将砍刀放回车内,被告人杜某乙等人也准备收工具,双方未发生斗殴。
总共3页
[1] 2
[3] 上一页 下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