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萧刑初字第1127号(3)
认定上述事实并经庭审质证的证据有:1.被告人杜某乙的供述,证实其叫了小江即陈某丙等人陪王某丙等人去赌场,并准备了钢管等工具。到赌场后,王某丙和对方人员吵架,赌博的人散掉了。其等人下楼准备离开时,对方两三个人持砍刀追其等人,其看到王某丙被对方拉住了,就和其他人持工具追对方的人,并将对方围住,双方对峙,后王某丙的司机打了对方一个耳光后逃走,对方不让王某丙离开,其等人就先行离开的事实。辨认笔录,辨认出赵某甲即“阿亮”,陈某丙即“小江”。2.同案犯王某丙的供述,证实其叫了“金伟”去冲赌博场子,准备离开时,对方两名男子持刀追砍“金伟”等人,“金伟”等人跑到车上拿了工具返追对方,并将对方三人围住,双方本来要收工具时,其司机刘占全打了对方一个耳光,对方不让其离开,其让“金伟”等人先行离开的事实。3.同案犯陈某丙、赵某甲的供述,证实的内容与被告人杜某乙及同案犯王某丙的供述基本一致。4.同案犯许某甲的供述,证实王某丙带人到赌场里冲场子,赌博场子里人的就散了,后其在小区门口看到两名男子持刀追王某丙叫来的六七人,后对方也去车里拿了工具冲回来并将两名男子围住,其也去拿刀和两名男子站在一起,后其等人收了工具,对方也准备收工具时,对方冲出一男子打了其巴掌,其问王某丙要人,要该男子出来,但该男子已经跑掉了,后其就让王某丙叫来的人先行离开的事实。5.同案犯夏某甲的供述,证实其在赌场里面望风,看到王某丙带来的人要冲场子,一起望风的“威风”叫其拿刀去追对方,后其两人回来,对方也拿了工具追过来将其两人围住,之后许某甲过来劝,其等人收了工具,但对方的一名男子打了许某甲,之后双方又进行谈判的事实。6.损伤检验意见书,证实陈某丙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认定本案事实的综合证据经庭审质证的还有:1.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证实被告人杜某乙的基本身份情况。2.行政处罚决定书,证实被告人杜某乙因吸毒被行政处罚的情况。3.案发经过、情况说明,证实本案案发及被告人杜某乙被抓获归案等情况。上述证据,本院予以确认。
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杜某乙伙同他人,持械参与聚众斗殴,其行为已构成聚众斗殴罪;被告人杜某乙伙同他人,随意殴打他人,致1人轻伤,又持凶器追逐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以上均系共同犯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对被告人杜某乙应两罪并罚。被告人杜某乙的聚众斗殴犯罪因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得逞,系犯罪未遂,对该罪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杜某乙在庭审中自愿认罪,可以酌情从轻处罚。采纳其辩护人提出的相关辩护意见。关于其辩护人提出被告人杜某乙系坦白的辩护意见,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杜某乙在侦查和审查起诉阶段均未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故不能认定为坦白,对该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杜某乙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两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月19日起至2018年7月18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陈立芳
人民陪审员 王 珂
人民陪审员 罗媚媛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田安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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