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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萧刑初字第1670号
公诉机关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沈某,无业;因犯赌博罪于2008年3月31日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10000元;因吸毒于2014年3月4日被行政拘留十日;因吸毒于2014年12月2日被行政拘留十日,同年12月11日被责令社区戒毒三年;因本案于2015年5月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杭州市萧山区看守所。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检察院以杭萧检公诉刑诉(2015)114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沈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5年8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陈运红、被告人沈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
1.2015年3月中旬的一天晚上,被告人沈某在杭州市萧山区新街街道花城名苑**幢*单元***室家中,容留王某以烫吸的方式一起吸食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
2.2015年4月23日左右的一天晚上,被告人沈某在杭州市萧山区新街街道花城名苑**幢*单元***室家中,容留王某以烫吸的方式一起吸食甲基苯丙胺。
3.2015年4月27日左右的一天晚上,被告人沈某在杭州市萧山区新街街道花城名苑**幢*单元***室家中,容留王某以烫吸的方式一起吸食甲基苯丙胺。
上述事实,被告人沈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王某、宓某、蒋某甲、蒋某乙的证言,辨认笔录,检查证,检查笔录,检测证书,毒品检验报告,吸壶,吸管,锡纸,打火机,白色晶体,证据保全决定书,证据保全清单,萧山区公安分局毒品初称记录签,现场检测报告书,刑事判决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社区戒毒决定书,吸毒成瘾决定书,吸毒不成瘾情况说明,材料单,收缴物品清单,销毁记录,现场销毁照片,举报材料,查获经过,案发经过,情况说明,延长询问查证时间说明,被告人沈某的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沈某多次容留他人吸毒,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沈某有违法犯罪前科劣迹,应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沈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沈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刑期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5月1日起至2015年9月30日止。罚金限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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