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全文
(2015)杭萧刑初字第1078号
公诉机关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某甲,因赌博于2010年4月16日被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500元;因赌博于2013年10月17日被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500元;因本案于2014年5月1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6日被取保候审,2015年6月6日继续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张某乙,1967年2月21日出生于四川省绵阳市,汉族,文盲,农民,户籍地绵阳市游仙区玉河镇四房湾村;因赌博于2006年6月9日被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500元;因本案于2014年5月1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6日被取保候审,2015年6月6日继续被取保候审。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检察院以杭萧检公诉刑诉(2015)72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犯赌博罪,于2015年5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因在审理过程中发现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于同年6月4日转为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李佳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
1.2013年7月的一天下午,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伙同傅某、高某丁(均已被判刑)等人以营利为目的,在杭州市大江东产业集聚区临江街道寿某的鱼塘小屋内,纠集参赌人员金某、陈某甲、马某等人,以扑克牌“三攻”形式聚众赌博,非法抽头、放资获利8500余元。其中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放资获利1500元。
2.2013年8月的一天下午,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伙同傅某、高某丁等人以营利为目的,在杭州市萧山区靖江街道京明凤凰家园高某丁租房内,纠集参赌人员金某、高某甲、陈某甲等人,以扑克牌“三攻”形式聚众赌博,非法抽头、放资获利8000余元。其中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放资获利1000元。
3.2014年2月13日左右的一天晚上,被告人张某甲伙同施某甲、葛某甲、高某戊(均已被判刑)等人,经事先预谋,在杭州市大江东产业集聚区新湾街道十五工段鹿场内,纠集参赌人员钱某、沈某等人,以扑克牌“三攻”的形式聚众赌博,非法抽头、放资获利6000余元。其中被告人张某甲放资获利1000元。
4.2014年2月16日左右的一天晚上,被告人张某甲伙同施某甲、葛某甲、高某戊等人,经事先预谋,在杭州市大江东产业集聚区河庄街道六工段一大葱地小屋内,纠集参赌人员钱某、龚某、柳某、沈某、高某乙、严某等人,以扑克牌“三攻”的形式聚众赌博,非法抽头、放资获利4500余元。其中被告人张某甲放资获利1000元。


总共3页  1 [2] [3] 
下一页  

===================================================
声明:本裁判文书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http://www.law-lib.com)免费提供。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
===================================================

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