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萧刑初字第1078号
公诉机关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某甲,因赌博于2010年4月16日被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500元;因赌博于2013年10月17日被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500元;因本案于2014年5月1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6日被取保候审,2015年6月6日继续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张某乙,1967年2月21日出生于四川省绵阳市,汉族,文盲,农民,户籍地绵阳市游仙区玉河镇四房湾村;因赌博于2006年6月9日被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500元;因本案于2014年5月1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6日被取保候审,2015年6月6日继续被取保候审。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检察院以杭萧检公诉刑诉(2015)72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犯赌博罪,于2015年5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因在审理过程中发现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于同年6月4日转为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李佳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
1.2013年7月的一天下午,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伙同傅某、高某丁(均已被判刑)等人以营利为目的,在杭州市大江东产业集聚区临江街道寿某的鱼塘小屋内,纠集参赌人员金某、陈某甲、马某等人,以扑克牌“三攻”形式聚众赌博,非法抽头、放资获利8500余元。其中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放资获利1500元。
2.2013年8月的一天下午,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伙同傅某、高某丁等人以营利为目的,在杭州市萧山区靖江街道京明凤凰家园高某丁租房内,纠集参赌人员金某、高某甲、陈某甲等人,以扑克牌“三攻”形式聚众赌博,非法抽头、放资获利8000余元。其中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放资获利1000元。
3.2014年2月13日左右的一天晚上,被告人张某甲伙同施某甲、葛某甲、高某戊(均已被判刑)等人,经事先预谋,在杭州市大江东产业集聚区新湾街道十五工段鹿场内,纠集参赌人员钱某、沈某等人,以扑克牌“三攻”的形式聚众赌博,非法抽头、放资获利6000余元。其中被告人张某甲放资获利1000元。
4.2014年2月16日左右的一天晚上,被告人张某甲伙同施某甲、葛某甲、高某戊等人,经事先预谋,在杭州市大江东产业集聚区河庄街道六工段一大葱地小屋内,纠集参赌人员钱某、龚某、柳某、沈某、高某乙、严某等人,以扑克牌“三攻”的形式聚众赌博,非法抽头、放资获利4500余元。其中被告人张某甲放资获利1000元。
5.2014年2月17日左右的一天下午,被告人张某甲伙同施某甲、葛某甲、高某戊等人,经事先预谋,在杭州市大江东产业集聚区河庄街道六工段化工厂附近的一小屋内,纠集参赌人员沈某等人,以扑克牌“三攻”的形式聚众赌博,非法抽头、放资获利2000余元。其中被告人张某甲放资获利1000元。
6.2014年2月18日下午,被告人张某甲伙同施某甲、葛某甲、高某戊等人,经事先预谋,在杭州市大江东产业集聚区新湾街道十五工段鹿场内,纠集参赌人员沈某、龚某、柳某、孟某等人,以扑克牌“三攻”的形式聚众赌博,非法抽头、放资获利11000余元。其中被告人张某甲放资获利1000元。
7.2014年2月20日左右的一天下午,被告人张某甲伙同施某甲、葛某甲、高某戊等人,经事先预谋,在杭州市萧山区益农镇的一树丛内,纠集参赌人员沈某等人,以扑克牌“三攻”的形式聚众赌博,非法抽头、放资获利11000余元。其中被告人张某甲放资获利1000元。
综上,被告人张某甲聚众赌博7次,涉案金额51000元,被告人张某乙聚众赌博2次,涉案金额16500元。
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于2014年5月19日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上述聚众赌博的事实;案发后,被告人张某甲检举他人犯罪事实,经查证属实;案发后,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退出非法获利7500元及放资款2000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同案犯傅某、高某丁、朱某甲、施某甲、高某戊、葛某甲、周某乙、杨某甲、高某己的供述,证人马某、金某、高某甲、陈某甲、诸某、钱某、崔某、蒋某、王某、沈某、龚某、周某甲、孟某、严某、高某乙、高某丙、陈某乙的证言,辨认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房屋租赁合同,本院(2014)杭萧刑初字第1127号、第1320号刑事判决书,行政处罚决定书,案发经过,情况说明,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的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伙同他人,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均已构成赌博罪,系共同犯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案发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甲检举他人犯罪事实,经查证属实,系立功,可以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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