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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萧刑初字第1078号(2)
一、被告人张某甲犯赌博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张某乙犯赌博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三、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退出的犯罪所得的赃款及放资款共计275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王奎刚
人民陪审员  赵 波
人民陪审员  吕杏芳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赵国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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