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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萧刑初字第1689号(2)
5.2015年1月份的一天晚上,被告人朱某甲、徐某、陈某甲、倪某、陈某乙等人结伙,在杭州市萧山区瓜沥镇被告人钱某的办公室内,纠集参赌人员张某、许某、赵某、朱某乙等人以“小九”的形式聚众赌博。分工如上。该场赌博抽头、放资获利共计15000余元。
6.2015年1月份的一天晚上,被告人朱某甲、徐某、陈某甲、倪某、陈某乙等人结伙,在上述同一地点,纠集参赌人员张某、许某、赵某等人以“小九”的形式聚众赌博。分工如上。该场赌博抽头、放资获利共计15000余元。
7.2015年1月份的一天晚上,被告人钱某、陈某丙因前期赌博输钱,遂结伙共同出资100000元用于赌场放资,在杭州市萧山区瓜沥镇被告人钱某的办公室内,纠集参赌人员陈某乙、许某、赵某、倪某、张某等人以“小九”的形式聚众赌博。其中被告人陈某甲抽头,被告人丁某望风,被告人钱某放资。该场赌博抽头、放资获利共计20000余元。
综上,被告人朱某甲、徐某、倪某、陈某乙、朱小锋聚众赌博6场,非法获利92000元;被告人陈某甲、丁某聚众赌博7场,非法获利112000元;被告人孔某聚众赌博5场,非法获利75000元;被告人钱某聚众赌博3场,非法获利50000元;被告人陈某丙聚众赌博1场,非法获利20000元。
被告人朱某甲、徐某、陈某甲、倪某、陈某乙、孔某、朱小锋、丁某、钱某、陈某丙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聚众赌博的事实。案发后,被告人陈某乙退出赃款20000元,被告人钱某、陈某丙退缴放资款80000元。
上述事实,各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赵某、朱某乙、张某、邱某、许某的证言,辨认笔录,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1994)杭刑初字第112号刑事判决书,本院(2006)萧刑初字第1629号刑事判决书,本院(2007)萧刑初字第1743号刑事判决书,本院(2011)萧刑初字第1624号刑事判决书,本院(2012)杭萧刑初字第650号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书,行政处罚决定书,治安管理处罚裁决书,强制戒毒决定书,劳动教养决定书,解除劳动教养证明书,案发经过,情况说明,各被告人的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甲、徐某、陈某甲、倪某、陈某乙、孔某、朱小锋、丁某、钱某、陈某丙分别结伙,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均已构成赌博罪,系共同犯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朱某甲、徐某、陈某甲、倪某、陈某乙、孔某、陈某丙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被告人朱小锋在其实施放资行为、被告人钱某在其组织聚众赌博的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丁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被告人朱小锋在其实施赌场帮忙行为、被告人钱某在其提供赌博场地的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朱小锋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朱某甲、徐某有犯罪前科,应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朱某甲、徐某、陈某甲、倪某、陈某乙、朱小锋、丁某、钱某、陈某丙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被告人孔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主要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采纳各辩护人提出的与上述相一致的辩护意见。关于被告人陈某乙的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陈某乙不应认定为主犯的辩护意见,本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陈某乙在聚众赌博过程中起组织作用,并占有分红股份,依法应认定为主犯,故对该辩护意见不予采纳。关于被告人钱某的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钱某在起诉书指控的第7起赌博犯罪中应认定为从犯的辩护意见,本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钱某在该起赌博中起组织作用,且与他人共同出资在赌场放资,依法应认定为主犯,故对该辩护意见不予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朱某甲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20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2月11日起至2016年2月10日止。罚金限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徐某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20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2月12日起至2016年2月11日止。罚金限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三、被告人陈某甲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18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3月8日起至2016年2月7日止。罚金限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四、被告人倪某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16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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