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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萧刑初字第1689号(3)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2月12日起至2015年12月11日止。罚金限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五、被告人陈某乙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15000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六、被告人孔某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15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2月12日起至2015年11月11日止。罚金限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七、被告人朱小锋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12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2月12日起至2015年10月11日止。罚金限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八、被告人丁某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8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3月13日起至2015年9月12日止。罚金限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九、被告人钱某犯赌博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八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十、被告人陈某丙犯赌博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十一、扣押在案的被告人陈某乙、钱某、陈某丙退出的赃款及放资款共计1000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尚未追回的被告人朱某甲的放资款100000元、被告人钱某、陈某丙的放资款20000元、被告人朱某甲、徐某、陈某甲、倪某、孔某、朱小锋、丁某、钱某、陈某丙犯罪所得的赃款,继续予以追缴。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代理审判员  王奎刚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赵国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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