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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萧刑初字第1600号
公诉机关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某,因本案于2015年5月2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5日被逮捕,现被羁押于杭州市萧山区看守所。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检察院以杭萧检公诉刑诉(2015)109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犯诈骗罪,于2015年7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陈世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
2015年4月期间,被告人王某以代购股票获利为诱饵,通过编造名为“天赐基金”的股票,先后两次骗得被害人韩某共计人民币7000元,所骗款项均被被告人王某用于网络游戏充值。
被告人王某于2015年5月21日被抓获归案,其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诈骗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韩某的陈述,证人何某的证言,接受证据材料清单,凭证,调取证据通知书及清单,监控光盘,浙江省海宁市人民法院(2014)嘉海刑初字第574号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书,案发经过,情况说明,被告人王某的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王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王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5月22日起至2015年12月21日止。罚金限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二、尚未追回的被告人王某犯罪所得的赃款7000元,继续予以追缴。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代理审判员  王奎刚
二〇一五年八月四日
书 记 员  赵国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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