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桐刑初字第333号(2)
一、被告人杨某犯重婚罪,判处拘役六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二、被告人程某犯重婚罪,判处拘役六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天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刘 刚
人民陪审员 叶忠明
人民陪审员 季红卫
二〇一五年八月五日
书 记 员 陈亚平
总共2页
[1] 2
上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