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全文
(2015)杭桐刑初字第241号
公诉机关浙江省桐庐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黄某。因本案于2015年3月1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19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彭红,浙江春江明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周某。因本案于2015年3月12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倪英华,浙江凯运律师事务所律师。
浙江省桐庐县人民检察院以杭桐检公诉刑诉(2015)19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某、周某犯玩忽职守罪,于2015年5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浙江省桐庐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胡国庆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某及其辩护人彭红,被告人周某及其辩护人倪英华到庭参加诉讼。经浙江省桐庐县人民检察院申请,本院延期审理一次,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浙江省桐庐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1月至2014年2月,时任桐庐县城南街道农村三资管理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城南街道三资管理服务中心)会计的被告人黄某和时任该中心主任的被告人周某工作严重不负责任,不认真履行对农村基层三资的监管职责,致使桐庐县城南街道下洋洲村集体资金被该村干部朱某乙、朱某甲(已判决)侵吞、骗取共计人民币379.58万元。被告人周某对其中人民币89.9万元损失负有责任。公安机关在查处朱某乙、朱某甲犯罪案件时,依法从朱某甲处扣押人民币13.483万元。具体事实如下:
1、2013年1月至2月,被告人黄某、周某工作严重不负责任,对大额资金审批不认真,致使朱某乙、朱某甲以虚构支付“水果费、误工费、自来水水表费人民币20万元”、“新区建房未批户退还保证金人民币20万元”、“里庄坞补发绕道费人民币35万元”、“停车站房屋拆迁搬迁场地平整费人民币50万元”等手段,骗取下洋洲村集体资金共计人民币125万元。2013年4月,为应对财务核查,朱某乙、朱某甲归还下洋洲村集体资金人民币150万元。
2、2014年1月9日,被告人黄某、周某工作严重不负责任,对大额资金审批不认真,致使朱某乙、朱某甲以虚构支付“里庄坞绕道费人民币50万元”的手段,骗取下洋洲村集体资金人民币50万元。
3、2014年1月10日,被告人黄某、周某工作严重不负责任,对大额资金审批不认真,致使朱某乙、朱某甲上报支付“里庄坞洪水损坏补偿款人民币8.5万元”的大额资金审批得以通过。后朱某乙、朱某甲将审批金额篡改为人民币28.5万元,并填开现金支票交被告人黄某复核。被告人黄某未认真复核即敲盖印鉴章。朱某乙、朱某甲将人民币28.5万元套取后,实际发放补偿款人民币3.6万元,对余款人民币24.9万元予以侵吞。
4、2014年1月22日,被告人黄某、周某工作严重不负责任,对大额资金审批不认真,致使朱某乙、朱某甲上报支付“截污工程款、文化礼堂工程款人民币35万元”的大额资金审批得以通过。后朱某乙、朱某甲将审批金额篡改为人民币135万元,并填开金额为人民币130万元的现金支票交被告人黄某复核。被告人黄某未认真复核即敲盖印鉴章,致使朱某乙、朱某甲骗取下洋洲村集体资金人民币130万元。
5、2014年1月29日,被告人黄某、周某工作严重不负责任,对大额资金审批不认真,致使朱某乙、朱某甲上报支付“便民服务中心、村监委主任、文化员等工资人民币10万元”的大额资金审批得以通过。后朱某乙、朱某甲将审批金额篡改为人民币210万元,并填开了一张人民币10万元和一张人民币200万元的转账支票交被告人黄某复核。被告人黄某未认真复核即敲盖印鉴章。被告人朱某乙、朱某甲将人民币210万元套取后,实际发放村干部年终补贴款人民币10.32万元,对余款人民币199.68万元予以侵吞。
针对上述指控,公诉人当庭出示、宣读了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据此认定,被告人黄某、周某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不认真履行职责,致使村集体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其中被告人黄某犯罪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玩忽职守罪。被告人周某具有自首情节,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黄某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无异议,其辩护人提出:(1)城南街道三资管理服务中心的职责是对结报的票据、凭证进行统一审核、记账并编制报表,被告人黄某并无对大额资金领用的初审权力。(2)被告人黄某在大额资金审批单上所签署“请领导审核”的意见并不代表黄某初审同意。(3)指控第3、4节犯罪事实中,上述款项用途实际存在,所造成损失不应由被告人黄某承担。(4)2014年1、2月间,朱某甲经手支付,未实际报账的人民币有9万余元,应在被告人黄某犯罪数额中予以扣除。(5)被告人黄某认罪态度好,系初犯,且本案所造成的损失主要由朱某乙、朱某甲造成,请求对被告人黄某从轻处罚。
辩护人当庭出举了建筑业统一发票证明下洋洲文化礼堂改造工程实际付款人民币10万元的事实;桐庐县城南街道下洋洲村经济合作社证明一份及相关凭证证明朱某甲支付9万余元村集体经济组织开支尚未在村集体账户入账的事实。


总共5页  1 [2] [3] [4] [5] 
下一页  

===================================================
声明:本裁判文书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http://www.law-lib.com)免费提供。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
===================================================

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