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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桐刑初字第241号(2)
被告人周某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无异议,其辩护人提出:(1)被告人周某所具有的大额资金审批权限并非法定职责,故其不构成玩忽职守罪。(2)指控第2节被告人周某并未在该审批单上签字,认定被告人周某审核同意证据不足。(3)指控第3、4节,因实际开支存在,被告人周某亦按规定进行审批,所造成损失与被告人周某无因果关系。(4)2013年1月至2月,被告人朱某乙、朱某甲骗取下洋洲村集体资金125万元,后朱某乙、朱某甲归还150万元,多归还的25万元应在被告人周某的犯罪数额中予以扣除。综上,请求对被告人周某作无罪判决。
辩护人当庭出举了施工合同、村民代表会议决议等书证以证明下洋洲村截污工程、文化礼堂改造工程确实存在。
经审理查明:桐庐县城南街道农村三资管理服务中心负责桐庐县城南街道下属各村集体三资(资金、资产、资源)的监管,为落实监管制度规定对村集体大额资金的领用审批需附有清单,并规定村集体(村经济合作社)申请支付大额资金,所填写审批单经三资管理服务中心会计、中心主任、分管领导预审、审核、审批通过后,才能根据审批金额开具支票从该中心会计处敲盖印鉴章,到银行办理支取资金手续。2013年1月至2014年2月间,时任桐庐县城南街道农村三资管理服务中心会计的被告人黄某和时任该中心主任的被告人周某违反规定,不认真履行对桐庐县城南街道下洋洲村集体三资的监管职责,被时任桐庐县城南街道下洋洲村党支部书记、村经济合作社社长的朱某乙和时任该村报账员的朱某甲(已判决)通过虚构用途、虚增支出的大额资金审批得以通过,给该村造成重大损失;事后朱某乙、朱某甲对部分大额资金审批单上的金额予以篡改,被告人黄某严重不负责,未认真复核大额资金审批单与支票的金额,即在填写远超原审批金额的支票上敲盖印鉴章,又造成城南街道下洋洲村集体资金损失三百余万元。公安机关在查处朱某乙、朱某甲犯罪案件时,依法从朱某甲处扣押人民币13.483万元。具体事实如下:
1、2013年1月至2月,朱某乙、朱某甲以虚构支付“水果费、误工费、自来水水表费人民币20万元”、“新区建房未批户退还保证金人民币20万元”、“里庄坞补发绕道费人民币35万元”、“停车站房屋拆迁搬迁场地平整费人民币50万元”等名义向城南街道三资管理服务中心申请支付上述款项,在上述审批单未按规定附清单的情况下,被告人黄某、周某仍分别在该审批单上签署“请领导审批”、“同意村委会”的意见,致使下洋洲村集体资金被朱某乙、朱某甲骗取共计人民币125万元。2013年4月,为应对财务核查,朱某乙、朱某甲归还下洋洲村集体资金人民币150万元。
2、2014年1月9日,朱某乙、朱某甲虚构需支付“里庄坞绕道费”的事实,向城南街道三资管理服务中心申请支付“里庄坞绕道费人民币50万元”,在该审批单未按规定附清单的情况下,被告人黄某对该大额资金审批单仍签署“请领导审批”的意见,致初审通过,后城南街道分管三资管理服务中心的沈某得知被告人周某口头同意支付该款,在审批单上签署意见同意支付,致使朱某乙、朱某甲得以骗取下洋洲村集体资金人民币50万元。
3、2014年1月10日,朱某乙、朱某甲向城南街道三资管理服务中心申请支付“里庄坞洪水损坏补偿款人民币8.5万元”,在该审批单未按规定附清单的情况下,被告人黄某、周某仍分别在该审批单上签署“请领导审批”、“同意村委会”的意见,使该支付审批得以通过。后朱某乙将审批金额篡改为人民币28.5万元,并填开金额为28.5万元的现金支票交被告人黄某复核。被告人黄某未认真复核即敲盖印鉴章。朱某乙、朱某甲将人民币28.5万元套取后,实际发放补偿款人民币3.6万元,对余款人民币24.9万元予以侵吞。
4、2014年1月22日,朱某乙、朱某甲向城南街道三资管理服务中心申请支付“截污工程款、文化礼堂工程款人民币35万元”,在该审批单未按规定附清单的情况下,被告人黄某、周某仍分别在该审批单上签署“请领导审批”、“同意村委会”的意见,使该支付审批得以通过。后朱某乙、朱某甲将审批金额篡改为人民币135万元,并填开金额为人民币130万元的现金支票交被告人黄某复核,被告人黄某未认真复核,即敲盖印鉴章,该130万元于当月24日转账给朱某甲,被朱某乙、朱某甲骗取。另经被告人黄某在转账支票上敲盖印鉴章,下洋洲村集体于2014年1月23日转账给浙江宏兴建设有限公司截污工程款18.1664万元;于同月26日转账给杭州元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文化礼堂装修款10万元。
5、2014年1月29日,朱某乙、朱某甲向城南街道三资管理服务中心申请支付“便民服务中心、村监委主任、文化员等工资人民币10万元”,在该审批单未按规定附清单的情况下,被告人黄某、周某仍分别在该审批单上签署“请领导审批”、“同意村委会”的意见,使该支付审批得以通过。后朱某乙、朱某甲将审批金额篡改为人民币210万元,并填开了一张人民币10万元和一张人民币200万元的转账支票交被告人黄某复核。被告人黄某未认真复核即敲盖印鉴章。被告人朱某乙、朱某甲将人民币210万元套取后,实际发放村干部年终补贴款人民币10.32万元,对余款人民币199.68万元予以侵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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