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桐刑初字第241号(3)
2012年10月至2014年2月,朱某乙、朱某甲采用将下洋洲村集体的房租费、水电费等现金收入截留不入账,侵吞下洋洲村集体资金70余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并经庭审质证的证据如下:
1、证人朱某甲(原系桐庐县城南街道下洋洲村党支部委员、村委副主任、报账员)的证言,证明其作为下洋洲村的报账员主要负责村集体收入和支出的管理,村集体有大额支出时,需要到桐庐县城南街道进行审批,然后将收入和支出情况及时报到城南街道村级财务代理中心(后更名为城南街道三资管理服务中心)统一入账。按规定大额资金的审批需要根据审批单上的用途提供相关清单和凭证。2013年1月至2014年2月,其与朱某乙以水果款、误工费等名义向桐庐县城南街道三资管理服务中心申请支付、骗领集体资金时所填写的八张大额资金审批表,没有按要求附相关支付清单及凭证,“截污工程款、文化礼堂工程款人民币35万元”“便民服务中心、村监委主任、文化员等工资人民币10万元”这二张审批单的金额在审批后应朱某乙要求其予以了修改(将35万元改成135万元、10万元改成210万元)。“里庄坞洪水损坏补偿款人民币8.5万元”这张审批单是审批后朱某乙自己改成28.5万元的。
按规定每个月被告人黄某需要与其盘库,但因每次盘库数都是朱某甲报给黄某的,下洋洲村还有70余万元的收入未报到城南街道三资管理服务中心会计处入账。
2、证人朱某乙(原系桐庐县城南街道下洋洲村党总支部书记、经济合作社社长)的证言,证明其与朱某甲以水果款、误工费等名义向桐庐县城南街道三资管理服务中心申请支付、骗领大额集体资金的经过,有三张大额资金审批单的金额在审批好后予以修改,其中一张“里庄坞洪水损坏补偿款”审批单的金额是8.5万元,朱某甲审批后,其在审批单上将金额篡改成28.5万元。另外两张经审批同意支付的大额资金审批单,其要求朱某甲将申请金额予以篡改,将其中的35万元改成135万元,10万元改成210万元。
3、证人沈某(系桐庐县城南街道人大工委副主任)的证言,证明桐庐县城南街道三资管理服务中心负责城南街道下属各村的收入和支出的监督管理。城南街道三资管理服务中心由其负责分管。城南街道各村大额支出需先由村里填写大额资金审批单并附相应凭证,经服务中心会计初审同意后报中心主任周某审核同意,再经沈某同意后由村里开具支票,到中心会计处敲盖印鉴章后领取资金。2014年1月9日,其审核同意支付下洋洲村申请支付“里庄坞绕道费人民币50万元”这张大额资金审批单时周某不在单位,经电话联系周某同意后其在该审批单上签字同意支付。
4、证人汪某甲(桐庐县农村经济经营管理总站工作人员)的证言,证明桐庐县各行政村的村级财务由各乡镇、街道的三资管理服务中心负责监督管理,县农村经济经营管理总站负责指导各乡镇、街道三资管理中心业务。行政村超过5000元大额资金需填写资金审批单并附相应凭证经经济合作社社长签字同意后,由乡镇、街道的三资管理服务中心会计初审、中心主任审核、分管领导审批后,报账员根据所审批金额填开支票经初审会计复核、敲盖印鉴章后领取资金。会计、主任、分管领导主要审核大额资金审批单上的金额和用途与所附凭证明细是否一致。
5、证人汪某乙(桐庐县城南街道经管站工作人员)的证言,证明桐庐县城南街道经管站与三资管理服务中心合署办公,经管站其中一项职能是负责保管领用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收款收据。桐庐县城南街道三资管理服务中心会计对盘库对账不仔细,导致下洋洲村70多万元现金收入没入账,被朱某乙、朱某甲侵吞。
6、桐庐县城南街道下洋洲村经济合作社财务委托管理书、桐庐县城南街道关于加强村级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的实施细则、桐庐县村经济合作社财务管理实施办法、财务管理守则等书证,证明桐庐县城南街道下洋洲村经济合作社委托桐庐县城南街道村级财务管理中心(农村三资管理服务中心)管理下洋洲村财务。街道农村三资管理服务中心经村集体经济组织委托,履行会计核算、会计监督“三资”管理等职能,其中管理中心会计负责审查村级收支票据、保管财务印鉴章等职责。管理中心主任负责村级收支票据的审查等职责。
7、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浙杭刑初字第221号刑事判决书、证明、收据清单、大额资金审批单、转账支票存根、现金支票存根、进账单等书证,证明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确认2012年10月至2014年2月,朱某乙、朱某甲利用职务便利,将下洋洲村的房租费、水电费等现金收入截留不入账、侵吞下洋洲村集体资金共计人民币70余万元,采用虚构水果费、误工费等开支事由,欺瞒所属城南街道财务审核单位并获审批,多次骗领下洋洲村集体资金共计人民币529.58万元,期间为应对财务核查,朱某乙归还下洋洲村集体资金人民币150万元。案发后,公安机关从朱某甲处扣押人民币13.483万元。
大额资金审批单均注明需附详细清单。被告人黄某、周某分别在中心会计预审栏、中心主任审核意见栏中签署意见,其中2014年1月10日支付下洋洲村经济合作社“里庄坞洪水损坏补偿款人民币28.5万元”,2014年1月22日支付下洋洲村经济合作社“截污工程款、文化礼堂工程款人民币135万元”,2014年1月29日支付下洋洲村经济合作社“便民服务中心、村监委主任、文化员等工资人民币210万元”这三张大额资金审批单上的金额有被篡改痕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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