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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湖吴刑一初字第500号
公诉机关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徐某,居民。2015年5月14日被湖州市公安局吴兴区分局取保候审。现于居住地候审。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检察院以吴检公诉刑诉(2015)99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徐某犯赌博罪,于2015年8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倪秋燕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徐某结伙他人组织聚众赌博四场,抽头获利人民币四万余元,个人非法获利人民币一千三百元,具体如下:
1、2011年9月中下旬,被告人徐某伙同许静娴、邱海强、陈敏(均已判刑)经预谋,以营利为目的,先后在邱海强联系的本市吴兴区道场乡谢家山村的赵某、蒋某家中,组织多人以摸筒子形式聚众赌博两场,共抽头渔利人民币二万余元,其中被告人徐某个人非法获利人民币七百元;
2、2011年9月中下旬,被告人徐某伙同许静娴、沈晓飞、黄继良、汤国强(均已判刑)、谢靖(另案处理)经预谋,以营利为目的,先后在沈晓飞提供的本市吴兴区道场乡道浜村其家中,组织多人以摸筒子形式聚众赌博两场,共抽头渔利人民币二万余元,其中被告人徐某个人非法获利人民币六百元。
2015年5月14日,被告人徐某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本案审理期间,被告人徐某退缴赃款人民币一千三百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人口信息、刑事判决书、违法犯罪信息查询单;证人周某、张某、陆某、赵某、蒋某、金某的证言;公安机关侦查人员出具的抓获经过、到案经过和情况说明;辨认笔录及刑事照相;被告人徐某与同案犯黄继良、汤国强、许静娴、邱海强、陈敏、沈晓飞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从中非法牟利,其行为已构成赌博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徐某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徐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以及归案后的认罪态度和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徐某犯赌博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缴纳)。
二、扣押在案的退缴赃款人民币一千三百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代理审判员  刘巍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邵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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