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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湖吴刑一初字第434号
公诉机关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孙某甲。1987年10月因流氓打架被治安拘留十五天;1988年10月因赌博被治安拘留十五天;1989年3月因寻衅滋事被治安拘留十天;1995年12月8日因犯流氓罪被原湖州市城郊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因本案于2015年3月3日被湖州市公安局湖州太湖旅游度假区分局取保候审,同年8月19日被本院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湖州市看守所。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检察院以吴检公诉刑诉(2015)88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孙某甲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5年7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本院受理后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故于同年8月4日转为普通程序,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徐秋燕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孙某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1月至同年2月8日期间,被告人孙某甲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共计三次。针对以上指控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出示了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证人证言、书证等证据以支持其控诉。依据以上事实及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孙某甲的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提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孙某甲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1.2015年1月24日20时许,被告人孙某甲在本市吴兴区星际宾馆909房间内容留孙某乙、尹某吸食毒品。
2.2015年1月31日20时许,孙某甲在本市吴兴区星际宾馆815房间容留孙某乙、尹某吸食毒品。
3.2015年2月8日20时许,孙某甲在本市开发区嘉年华大酒店418房间容留孙某乙、尹某吸食毒品。
综上,2015年1月至同年2月间,孙某甲容留他人吸毒3次,共计6人次。
上述事实,被告人孙某甲在开庭审理中亦无异议,并有:人口信息,住宿登记表、行政处罚决定书、刑事判决书;证人孙某乙、尹某的证言,公安机关侦查人员出具的到案经过和情况说明;辨认笔录及照片等证据,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甲容留他人吸毒,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依法应予惩处。孙某甲曾有前科劣迹,酌情从重处罚。孙某甲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能当庭认罪,依法从轻处罚。根据孙某甲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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