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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湖安刑初字第225号
公诉机关安吉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童某。2011年5月27日因吸毒被安吉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因向他人提供毒品被安吉县公安局行政拘留五日。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4年6月19日被安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日被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于2015年7月1日被本院继续取保候审。现在家。
被告人钱某。2006年5月13日因嫖娼被安吉县公安局罚款500元。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4年6月23日被安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日被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于2015年7月1日被本院继续取保候审。现在家。
被告人王某甲。2002年12月20日因骗取少量公私财物被安吉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200元。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4年7月1日被安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犯非法拘禁罪于2014年11月12日被安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8日被变更强制措施为监视居住,2015年6月8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现在家。
辩护人陈国芳,浙江振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安吉县人民检察院以安检公诉刑诉(2015)19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童某、钱某犯赌博罪,被告人王某甲犯赌博罪、非法拘禁罪,于2015年3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5月5日、8月1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安吉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茹斌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童某、钱某、王某甲及辩护人陈国芳到庭参加了诉讼。期间,公诉机关建议延期审理一次。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
一、赌博事实
2014年3月底至2014年6月18日期间,被告人童某、钱某、王某甲召集吕某、余某、史某、金某甲等人,在安吉县孝丰镇孝丰路某火锅店二楼棋牌室内,以搓麻将“买码”的方式进行赌博,并从中非法抽头获利共计人民币12万余元。2014年6月18日,公安机关查获上述赌场,当场查获被告人童某及其持有的抽头款人民币300元,另查获现场无主赌资人民币16250元(均暂扣于安吉县公安局)。
2014年6月23日,被告人钱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上述涉案赌博事实;同月30日,被告人王某甲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上述涉案赌博事实,并于次日向公安机关退缴抽头渔利款人民币12万元(暂扣于安吉县公安局)。
二、非法拘禁事实
2011年9月30日下午,黄某甲(另案处理,下同)与被害人刘某乙因银行揽储发生纠纷,遂召集被告人王某甲及黄某乙(另案处理,下同)至县城递铺镇帮忙向刘某乙讨回预付揽储的报酬及赔偿损失。刘某乙应约至杭州联合银行安吉县支行(位于县城云鸿大厦),经查询揽储尚未到账后,黄某甲提议到该大厦楼上其的办公室内商量,刘某乙予以同意。进入办公室后,黄某甲遂逼迫刘某乙立即归还预付揽储的报酬并要求赔偿损失,刘某乙强调其已尽力揽储且他人表示揽储已到账,遭致黄某甲的不满,一旁的被告人王某甲及黄某乙遂对被害人刘某乙实施殴打。由于讨要上述款项未果,约半小时后,在黄某甲的授意下,被告人王某甲及黄某乙将刘某乙强行带离递铺镇至孝丰镇,经停安吉县公安局孝丰派出所问询是否可由公安机关介入处理答复系经济纠纷而未果,又将刘某乙带至孝丰镇商贸广场黄某乙的租房内进行扣留。嗣后,被告人王某甲自行离开现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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