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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湖安刑初字第225号(2)
一、被告人童某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钱某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三、被告人王某甲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合并执行,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缓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四、暂扣于安吉县公安局的本案赃款共计人民币十三万六千五百五十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刘 方
人民陪审员 罗 忠
人民陪审员 陈 莹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应亚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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