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全文
(2015)湖安刑初字第533号
公诉机关安吉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夏某。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5年1月6日被安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现在家。
安吉县人民检察院以安检公诉刑诉(2015)49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夏某犯诈骗罪,于2015年7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年7月28日立案,并依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安吉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孙菁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夏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安吉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1月27日,被告人夏某利用自己在淘宝网上开设的名为“第一兑换店”的网店,采用美元兑换人民币的方式,让被害人倪某通过“skrill”的平台分两次将1500美元转到其本人的账户上。并在倪某第一次转500美元后,PS了一张支付凭证给倪某。在被害人倪某再次转1000美元到其账户后,被告人夏某不与被害人倪某联系,并假称自己的旺旺账号被盗,拒绝承认收到倪某转账的美金。被告人夏某共计骗取被害人倪某1500美金,折合人民币共计9198元。
案发后,被告人夏某已退还人民币9198元给被害人倪某。
上述事实,被告人夏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也无异议,并有被害人倪某的陈述,证人陈某、郎某的证言,QQ以及旺旺聊天记录,账户信息,支付宝交易截图,支付宝交易记录,发还清单,领条,搜查笔录,抓获经过,人口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夏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夏某自愿认罪,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从轻处罚。为保护公民的合法财产不受侵犯,严厉打击刑事犯罪活动,结合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夏某犯诈骗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沈解鸣
二〇一五年八月六日
书记员  应亚青


===================================================
声明:本裁判文书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http://www.law-lib.com)免费提供。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
===================================================

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