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湖浔刑初字第395号(2)
被告人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8月19日起至2017年4月3日止(行政拘留十五日折抵刑期)]。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温奕弋
代理审判员 薛苏蓉
人民陪审员 施根泉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姚国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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