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湖德刑初字第381号
公诉机关德清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赵某,绰号“山哥”,无业。2015年3月12日因本案被德清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4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德清县看守所。
辩护人黎平,浙江莫干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沈某甲,农民。2012年12月8日因吸毒行为被德清县公安局决定行政拘留十五日。2015年3月11日因吸毒和提供毒品行为被德清县公安局决定合并执行行政拘留二十日。2015年3月12日因本案被德清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8日被依法取保候审。现在家候审。
德清县人民检察院以德检刑诉(2015)39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某犯贩卖毒品罪、被告人沈某甲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5年7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并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德清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詹玲玲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某及辩护人黎平、被告人沈某甲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
一、被告人赵某贩卖毒品
1、2015年2月下旬某日,陆某联系被告人赵某要求购买毒品甲基苯丙胺(冰毒),并告知由被告人沈某甲前去交易。当日晚,被告人赵某在德清县武康镇永安街新国贸大酒店附近,将重约0.6克毒品甲基苯丙胺以人民币300元的价格贩卖给被告人沈某甲。
2、2015年3月8日中午,被告人沈某甲联系被告人赵某要求购买毒品甲基苯丙胺,后被告人赵某在德清县武康镇永安街新国贸大酒店附近,将重约0.6克毒品甲基苯丙胺以人民币300元的价格贩卖给被告人沈某甲。
3、2015年3月10日晚,被告人沈某甲联系被告人赵某要求购买毒品甲基苯丙胺,后被告人赵某在德清县武康镇群益街县中医院附近,将重约1.8克毒品甲基苯丙胺以人民币750元的价格贩卖给被告人沈某甲。
4、2015年3月11日晚,被告人沈某甲联系被告人赵某要求购买毒品甲基苯丙胺,后被告人赵某在德清县武康镇永安街新国贸大酒店附近,将重0.96克毒品甲基苯丙胺以人民币300元的价格贩卖给被告人沈某甲时,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公安机关在交易现场查获白色晶体2包,从被告人赵某身上查获红色药丸1颗。经鉴定,白色晶体2包、红色药丸1颗中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总计重量为5.86克。
综上,被告人赵某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4次,毒品重量总计约8.86克。
上述事实,被告人赵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书证通话记录、扣押物品文件清单、毒品上缴清单、违法犯罪查询记录、人口信息、证人沈某甲、陆某、卜某的证言、被告人赵某的供述、尿样检测报告书、现场检测报告书、检验报告、搜查笔录、辨认笔录、照片、抓获经过及情况说明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二、被告人沈某甲容留他人吸毒
1、2015年3月11日中午,被告人沈某甲容留陆某,在其居住的位于德清县钟管镇东舍墩村新农村沈某丙家二楼房间内,采用烫吸的方式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
2、2015年3月8日中午,被告人沈某甲容留卜某、沈某乙,在其居住的位于德清县钟管镇东舍墩村新农村沈某丙家二楼房间内,采用烫吸的方式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
3、2015年3月6日下午,被告人沈某甲容留陆某,在其居住的位于德清县钟管镇东舍墩村新农村沈某丙家二楼房间内,采用烫吸的方式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
4、2015年3月初某晚,被告人沈某甲容留卜某,在其居住的位于德清县钟管镇东舍墩村新农村沈某丙家二楼房间内,采用烫吸的方式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
5、2015年2月底3月初某日下午,被告人沈某甲容留陆某,在其居住的位于德清县钟管镇东舍墩村新农村沈某丙家二楼房间内,采用烫吸的方式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
6、2015年2月17日左右某日,被告人沈某甲容留沈某乙,在其居住的位于德清县钟管镇东舍墩村新农村沈某丙家二楼房间内,采用烫吸的方式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
7、2014年11月某日中午,被告人沈某甲容留陆某,在其居住的位于德清县钟管镇东舍墩村新农村沈某丙家二楼房间内,采用烫吸的方式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
8、2014年11月某日下午,被告人沈某甲容留陆某,在其居住的位于德清县钟管镇东舍墩村新农村沈某丙家二楼房间内,采用烫吸的方式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
9、2014年11月某日中午,被告人沈某甲容留陆某,在其居住的位于德清县钟管镇东舍墩村新农村沈某丙家二楼房间内,采用烫吸的方式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
10、2014年8月某日中午,被告人沈某甲容留卜某、沈某乙,在其居住的位于德清县钟管镇东舍墩村新农村沈某丙家二楼房间内,采用烫吸的方式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
案发后,被告人沈某甲协助公安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
上述事实,被告人沈某甲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书证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立功情节意见、违法犯罪查询记录、人口信息、证人陆某、卜某、沈某乙、沈某丙的证言、被告人沈某甲的供述、现场检测报告书、辨认笔录、照片、抓获经过及情况说明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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